[申訴] jobli小組長之判決:#1KrDsxrX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5-02-21 00:34:34
沒選擇不受理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8. 組務板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一、申訴人ID: AskWhat
二、被申訴看板/被申訴人ID: L_SecretGard / jobli
三、申訴判決: #1KrDsxrX (L_SecretGard)(詳如證一)
判決
2.AskWhat 水桶一年
理由
2.小組申訴之當事人,為版主及被處份人,AskWhat非上列二者
於討論串發文,違反小組規三-10,水桶一年
A員自稱是該政檢版案子的「檢舉人」,故為當事人,僅於政檢版
小組僅針對申訴人(即被處份人)及版主作處理,餘均不納入考量
四、申訴主旨:
有關本人於 心情小品集組務板 被 jobli 小組長以「板務檢舉人」
非『心情小品集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以下簡稱小組規定)三-10
中,所規定的「申訴事件之當事人」為由,處以水桶一年,本人不服
,特於群組板提出申訴,懇請 群組長裁決。
五、申訴事由:
本人申訴理據已在與 jobli 小組長之申訴溝通信(詳如證二)敘明
,不再贅述,請 群組長自行參閱。
簡單整理下列幾點重點:
1.小組規定中並無明確定義「申訴事件當事人」。
在本案之前,小組規定有關「申訴事件當事人」「可提出申訴案之
當事人」(詳如證四),並無明確定義。
另外,在此,也感謝 小組長從善如流,接受本人於申訴信之意見
,新增組規,特別明定「組規三-10所謂之當事人」。
2.小組規定中三-9、三之10所說之當事人容易混淆。
*****************************************************************
三-9 非當事人不得提出申訴及檢舉
*因警告、水桶、劣文為標的之申訴僅限以當事人為主。
三-10 為了維護看板板面秩序,申訴事件非當事人禁止於討論串發文....
*****************************************************************
「板務檢舉人」只要不服版主判決,肯定是可以在小組提出申訴的,
那依據三-9,「板務檢舉人」理應是「申訴案當事人」。
但 小組長卻認為「板務檢舉人」並非「申訴事件當事人」,而判處
本人水桶一年。
「申訴案當事人」不是「申訴事件當事人」,這樣易讓版友混淆,而
無所適從,誤蹈組規。
3.批踢踢其他小組規定之「申訴案當事人」,定義不一。
在本人所檢附證二(詳閱五-2)中,已舉出醫院組務板、線上遊戲群
組,均認為「申訴案當事人」同樣包含「板務檢舉人」。
  (詳如證五、證六)
  以此為例,並非以明朝的劍來斬清朝的官,亦非認為 jobli 小組長
  所定義的「申訴案當事人」一定要跟其他小組長一樣,包含「板務檢
  舉人」,只是在說明,若 小組長未明確律定「申訴案當事人」不包
  含「板務檢舉人」之前,以此處分版友,實不合理。 
4.回應 jobli 小組長之溝通回應信。
jobli 小組長於回信(詳如證三)中提到:
*********************************************************************
小組規
三-9 非當事人不得提出申訴及檢舉,違者第一次水桶一年,再犯永久水桶。
*因警告、水桶、劣文為標的之申訴僅限以當事人為主。
也就是誰被版主警告、水桶、劣文,誰就是當事人。
*********************************************************************
若依 小組長所言「誰被版主警告、水桶、劣文,誰就是當事人」,換句話說
,小組長的意思是「誰被版主警告、水桶、劣文,誰才可以提出申訴」。
但「板務檢舉人」並沒有被版主警告、水桶、劣文,若他不服版主的警告、水
桶、劣文時,可以於小組提出申訴嗎?
例如:小組的申訴案:#1K307B_4 (L_SecretGard),本人同樣只是「板務檢舉
人」,只因不服版主判決,就算無受到版主的警告、水桶、劣文,亦於小組內
提出申訴案,同樣得到受理,可以提出申訴案,這樣算當事人嗎?
因此, 小組長在回信中如此回應,本人亦感到困惑。
綜合上述幾點,
在小組規定無明確定義「申訴事件當事人」的情況下、
在小組規定「申訴案當事人」、「申訴事件當事人」混淆不清的情況下、
在批踢踢各小組對於「申訴案當事人」定義不一的情況下,
本人實在無所適從,搞不清楚 jobli 小組長所規定的當事人是為何人,
而小組規定不清、有模糊地帶,使得版友誤蹈法網,這責任應由板友承擔
嗎?
六、申訴訴求:
今天,本人在該案若不是板務檢舉人、被檢舉人、版主其中之一,
只是路過板友,就算 jobli 小組長沒有在組規明確定義「申訴案
當事人」,本人不會在該討論串發文,更不敢再亂言提出申訴。
而本人身為板務檢舉人,在上述舉例中,亦有其他小組長認為是「
板務檢舉人是申訴案當事人」,如今,在 jobli 小組長未明文定
義「申訴案當事人」之前,板務檢舉人是不是申訴案當事人,實有
模糊地帶,而這疑義所產生的問題,應該由版友獨自承擔一年的水
桶嗎?本人認為這不公平,且不合理。
倘若 小組長認為「申訴案當事人」僅限於申訴人及版主,排除板
務檢舉人,應先修改組規,明確定義,否則,其他的小組長認為「
板務檢舉人」是「申訴案當事人」,而 jobli 小組長沒明說「板
務檢舉人」不是「申訴案當事人」,版友如何知道 小組長的規定
、如何去遵守一個不清楚的規定?
在此之前,懇請 群組長以廣義的當事人(檢舉人、被檢舉人、版
主),重新裁決此案,謝謝。
七、檢附證據:
證一:jobli 小組長之判決公告。
證二:本人 與 jobli 小組長之申訴及溝通信件。
證三:jobli 小組長回應本人之溝通信件。
證四:心情小品集組務板管理暫行條文對於「申訴案當事人」之規定
(詳閱三-9、三-10)
#1IlkAYeb (L_SecretGard) http://goo.gl/0tYC9D
證五:醫院組務板對於「申訴案當事人」之規定
(詳閱二-6-c)
#1C0HiXan (L_PTTHealth) http://goo.gl/tJy9Xi
證六:線上遊戲群組 ganbaday 小組長「申訴案當事人」之認定
#1EwP-LFy (Sub_GOnline)  http://goo.gl/zA01Jj
作者: GeminiMan (GM)   2015-02-26 00:25:00
小組長已改判。
作者: AskWhat (問沙小......朋友)   2015-02-26 13:27:00
感謝 群組長及 小組長....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