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對 L_TradeCente 小組判決不服

作者: pethamster (阿倉)   2017-08-14 16:14:34
申訴人:pethamster
申訴之小組長:loverlover
申訴內容:
爭議點壹:
請參考"證據1"及"證據2"內文,
loverlover小組長於cutejoanna尚未回應本案,
即於推文和本人有所"討論",
且留下疑似判決的一段話,
"→ loverlover: 版主水桶處置合理 以上 07/27 16:28"
並將文章鎖定處理。
當天晚上卻又莫名其妙解除文章鎖定,讓cutejoanna得以對本人的上訴文做出回應,
(這一點可以從證據2的發文時間確認)
這種先做出判決再讓版主補充理由,
明顯已有先入為主觀念的行為,
讓人無法相信loverlover小組長能在此案做出中立、只看證據說話的判決。
爭議點貳:
loverlover小組長於今日(8/14)發表的判決請參考"證據7",
引用的版規為
"2. 加入蝦皮網址於禁止合購名單;FB粉絲專頁/一頁商店需有賣家詳細資訊。"
另引用前任foryaya版主發文的公告(#1GW2zSMl)
認定本人行為的確違反版規,cutejoanna勝訴。
其判決疏失如下,
根據本人於"證據6"文章提供的版規縮圖網址
http://imgur.com/a/rnSxV
從圖中很明顯可以看出,
無主文、合購文各有各的準則,
既然都是準則,那麼從法律上來看,效力就是相等的,
沒有誰從屬於誰的問題,
而對於一頁商店的禁制僅出現在"合購文準則"內,
故版主不應該用B法條的限制或罰則去處分A法條內的行為,
另節錄前任foryaya版主發文的公告(#1GW2zSMl)
http://imgur.com/a/lvji7
公告內容只有寫
"無主/合購文物品皆須合乎版規,若為禁止物品,則依版規處理"
此外,這篇公告最下方也註明了"請以詳細版規規定為主"的字眼。
[公告內容] 無主/合購文物品皆須合乎版規
請問無主文準則內有禁止一頁商店嗎?
我記得好像沒有
http://imgur.com/a/iQPMM
[公告內容] 若為禁止物,則依版規處理
請問版規伍、禁止合購之物品,
項目內有一項叫做"一頁商店"嗎?
我記得也沒有
http://imgur.com/a/opB00
http://imgur.com/a/ZvJG0
http://imgur.com/a/prUuf
http://imgur.com/a/1xTKa
http://imgur.com/a/F52b5
http://imgur.com/a/k0jiR
http://imgur.com/a/9Dy8r
http://imgur.com/a/2Tk6o
http://imgur.com/a/tWXV5
http://imgur.com/a/41BKz
所以版主、小組長口口聲聲說"一頁商店屬於禁開"
根據的是"合購文準則"
但我發的根本就不是"合購文",
只是徵詢意願的"無主文"
使用一頁商店之網址理當合乎版規的規範。
爭議點參:
綜觀loverlover小組長之判決文(證據7),
內容基本上是完全採信合購版兩位版主之意見,
(證據2內文 及 證據6推文),
反之,對於本人提出之
"無主文遵守無主文準則;合購文遵守合購文準則"之論點,
小組長及兩位版主皆選擇性忽略,
僅用"發文就必須遵守版規"或"申訴者在玩文字遊戲、硬凹"帶過,
此一作法不僅毫無公信力可言,更不合"罪刑法定"之原則。
試問,以食品衛生管理法為例,
可以用食品廣告的規範、法條,
去處分食品製造過程中的行為嗎?
如此粗糙且毫無法學常識的判決,恕本人無法苟同。
爭議點肆:
合購版版規混亂,且有太多的"版主公告"都尚未被加入版規條文內,
像本次小組長提出的前任foryaya版主公告(#1GW2zSMl)
即為"2012年"之公告,
此一行為造成使用者很大的困擾和混亂,
煩請協調合購版版務盡快將這些"公告內容"納入版規規範,
並確立以"版規為主、6個月內的版主公告為輔"的執法依據,
不然使用者根本不可能一一的去翻過去歷年的公告文,
很容易就踩到"非版規的版主執法線"而被處分,並導致爭議。
懇請群處長處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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