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判決] viable對 ChineseMed 板之申訴

作者: Jasy (傑西)   2012-11-17 15:35:56
【主文】
部分駁回,請ChineseMed板衡量修正板規第 6條。
【理由】
一、申訴人主張:
1.ChineseMed板(以下簡稱該板)板規第 9條不適當
2.該板板規第 6條不適當
3.該板板主對人身攻擊立場不中立
4.該板板主對申訴人之水桶判決不公
5.該板板主違背該板 #1GcTS9rQ 篇判決公告之水桶期限
6.該板板主違反本組務板 #1GWJXTfN 篇公告
二、被申訴人之抗辯:
1.舉例的偏差言論只是一例,噓文加上文意強烈的文字內容,已構成人身攻擊與討論
偏差。其他人的討論尚在合理範圍內。
2.若稍微心理覺得被刺激到,並不認定是人身攻擊。申訴人表達的方式更不適切。
三、本院之判斷:
1.本院認為看板板主基於看板文章管理之需要,得制定概括性之規定。本院認為該規定雖
較為模糊缺乏明確性,但因板主會先行勸告,因此本院認為該板板規第 9條並無不當,
惟請板主執行時特別留意務必經勸告後才可處罰。
2.本院認為「學術自由」固然需要保障,但參考中華民國刑法 311條妨害名譽罪之免責規
定,並未規範學術自由應享有言論免責權。本站為學術站台,查站規及大部分看板亦無
此規定。本院認有討論餘地,故請板主衡量該板板規第 6條是否有修正必要。
3.至於該板板主回覆「被人身攻擊他也遇過,那沒什麼」的部分不太適宜,本組將予以勸
導。
4.該板板規第 6條雖規定「針對特定對象(帳號或暱稱)」,但故意引發糾紛亦包括在內
。本院心證認為該板板主認定申訴人行為違反板規部分並無不當。另外,申訴人水桶處
罰既已到期,本裁判無實際效益,但仍予以審究。
5.本院要求該板板主依其公告立即解除水桶,並依法處分,不過申訴人水桶已到期。
6.本組 #1GWJXTfN 篇公告,並未規定板主需要列舉出所有違規證據,若板主列舉之違規證
據即足以處罰申訴人水桶,自無不當。惟建議板主宜將受處分人之所有違規證據列出。
四、本案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不一一論述,
在此說明。
五、結論: 本件申訴人之申訴為一部無理由一部有理由,依國家研究院科學學術研究院申
訴處理規則,判決如主文。
國研院科學學術研究院 組長 Ja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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