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依照勞基法,他的執勤時間的確就超過正常工時八小時了。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跟勞基法,到底孰輕孰重
AOR只是規則,卻超越勞基法的強行規定,不是很怪異嗎?
※ 引述《iyyaaa (夢想實現的開端...)》之銘言:
: 不多說我們直接看法規 (有部分是講國際線的我就刪掉了)
: 第三十七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
: ㄧ、標準飛航組員之飛航時間限度如下:
: (ㄧ)連續二十四小時內,國內航線其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於執勤完畢後
: 應給予連續十小時以上之休息。
: 飛航時間:指為計算執行飛航任務及登錄飛航時間限度之時間
: 飛機:指為起飛目的,開始移動時起至著陸後停止移動時止之時間。
: 標準飛航組員:指於航空器飛航時,應包括正駕駛員及副駕駛員各一員,
: 或正駕駛員、副駕駛員及飛航機械員各一員,
: 或按各機型之飛航手冊規定之最低飛航組員。
: 所以飛航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是指所有航班的關艙後推開始+落地靠檔後的時間
: 四腿金門完全不會超時 =____=
: 第三十八條 飛航組員之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如下:
: 標準飛航組員:國內航線一次可連續執勤十二小時,國際航線一次可連續執
: 勤十四小時;如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其飛航執
: 勤期間限度依國際航線之規定。
: 飛航執勤期間:指組員自報到開始起算至完成所有飛航任務,飛機停止
: 移動或直昇機旋翼停止旋轉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