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ssipate (雲消霧散)》之銘言:
: 關於國際航權,我方絕對有百分之一百的權力
: 決定要由哪一家受中華民國管轄的航空公司,根據航約出面像他國申請航線
: 民航法第59條、第60條
: 是賦予交通部等主管機關「強迫航空公司吞不想要得航線」的權力
: 民航法50條
: 授權交通部等主管機關,訂定行政命令分配航權
: 故理論上「主管機關可以任意分配航權,只要航空公司願意吃」
: 只是一般時候為了維持市場競爭,所以訂了複雜的行政命令
: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來分航權
: 但只要交通部願意,這個行政命令隨時可以改!
: 所以要華航全接,只要華航願意,本來就可以全接,長榮敢屁又不想接虧錢國內線
: 交通部馬上就可以改「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 現在有些人感覺就是復興黃金航線也被華航全吃,在那邊跳腳
: 北花線等難以獲利的線給華航全吃就不跳腳? 呵呵
: 某些人只會提民航法59條、60條嘴行政院讓華航全接沒法源
: 無視民航法50條也是很有趣! 呵呵
: 至於這包生意我相信華航應該可以弄到至少不虧小賺
: 擔心華航吃了這包會虧的人我覺得可以有信心一點
: 復興會虧這樣大,跟復興航線規模不夠大,成本太高,還有名聲太差真的有關係
: 同樣的航線換華航飛不一定就還會虧
: ※ 引述《danny0830 (丹尼)》之銘言:
: : [媒體名稱] 鉅亨網 [新聞日期] 2016/11/24
: : [網址] https://goo.gl/WGO8YJ
: : 行政院重申 華航全面接手興航航線 並要求交通部檢討
: : 復興航空無預警停飛宣布解散,行政院今 (24) 日召開院會,院長林全表示,航空業影響
: : 國家運輸,如果政府無法完全掌握,表示運作上有問題,尤其民航局是制度上缺陷還是執
: : 行上問題,是否在預警機制、運作執行上有問題,交通部須檢討。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重
: : 申並強調,華航 12 月起全面接手興航原國內外及兩岸航線,而非交通部後來所說「華航
: : 僅接手台北-花蓮、台中-花蓮兩航線」,一切以行政院發言為準。
: : 徐國勇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轉述,林全表示,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及宣布即將解散事件發
: : 生後,對國內航空運輸產業及旅客疏運等均造成重大衝擊,嚴重影響旅客及勞工權益。
: : 林全表示,政府雖然要求復興航空負起企業責任,相關處置作為也必須立即處理,但社會
: : 大眾對此事的處理仍有很大意見,交通部目前對於復興航空停飛給予重罰,並要求公司提
: : 出確保旅客、消費者權益的措施,另協調台鐵、高鐵協力運輸以及其他航空公司的支援等
: : ,金管會則對興航未依規定發布重大訊息予以裁罰,以及法務部高檢署啓動有關機制,調
: : 查是否涉內線交易,除此之外,昨天也針對航班安排做了一些決議。
: : 對於興航航線接手問題出現行政院、交通部兩造說法不一的狀況,也就是,行政院昨天宣
: : 布,華航將接手興航所有航線,此說法不久後被交通部長賀陳旦反駁,表示華航僅接手台
: : 北-花蓮、台中-花蓮兩航線。
: : 因為行政院說法被打臉,到底以誰為主,外界都霧煞煞,對此,徐國勇今天強烈回應「有
: : 關復興航空的事,以行政院發言人說法為主!」華航自 12 月 1 日將全面接手興航的國
: : 際、國內航線,包含兩岸航線,華航、華信兩航空公司昨天也都在證交所發布重大訊息公
: : 告,一切都很清楚。
: : 徐國勇進一步轉述林全的說法,表示目前交通部仍有以下問題待檢討,首先,航空業影響
: : 國家運輸,如果政府無法完全掌握,表示運作上有問題。應檢討為何主管機關在事前未能
: : 充分掌握,是否在預警機制、運作執行上有問題,尤其針對民航局目前作法,是制度上的
: : 缺陷還是執行上的問題,希望交通部就此部分進行檢討。
: : 其次,在善後機制處理方面,有關航空公司停航所造成的衝擊,目前的「民用航空法」或
: : 相關規定是否周延、善後處理上是否順利、未來在類似問題上是否有更好的處理方式、相
: : 關法規是否要檢討等問題,都要在事件結束後再加以妥善檢討及說明。
: : 林全表示,對於這次事件的後續發展,請各相關部會掌握復興航空有關的發展事項,包含
: : 董事會及臨時股東會的決議情形,即時採取必要的因應措施及作為,尤其是對是否有內線
: : 交易、掏空等違法情事,請法務部及金管會務必掌握事證,徹底進行查辦,並妥適對外充
: : 分說明,做好社會溝通。
: : 林全指示,有關勞工權益以及其他相關旅客權益等,也希望勞動部、交通部等適時掌握狀
: : 況,協助業者跟當事人作最好的溝通。
: : 好大的官威
: : 這下子不用重新分配了 哭哭
另一篇回文有人提到「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是行政規則,不是「行政命令」,
關於這點,可以綜合「中央法規標準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行政程序法」三部
法律來看。
首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法規分成「法律」、「命令」兩種。而該法第
七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
即送立法院。」
其次,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第十章,名稱就叫「行政命令之審查」,其中第六十條「各
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兩相
對照,可知: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命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行政命令」
其三,在行政程序法第四章標題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其中第一百五十九條「本法
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
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所以,合併前
段可知: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命令」=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行政命令」=行政程序法的「
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最後,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
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
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是由民用航空法第五十條第四項授權訂定的「命令」,
主管機關是交通部。這部命令不是不能改,但要修改的話,請交通部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的程序做好,再實施修正後的「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前述公告的程
序沒完成,直接將航權分配給某特定航空公司,就是偷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