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ffy (傑飛)》之銘言:
: (3) 長榮勞方大略提出八項訴求(包括勞工董事這一項),由於未能達成
: 全部要求而罷工,下一個層次的問題是:「當其中一個訴求不合法時,勞
: 方是否可以在調解不成立後罷工?」
: 這個一來是高度爭議事項(勞方的訴求會讓資方違法),二來依台灣現行
: 的勞動法制,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類的爭議送進法院處理是很正常的,
: 說「濫訴」是太嚴重了。
不認同是高度爭議,
我想這是很初階的(訴之)客觀合併問題。
一狀提出八個請求權且沒有請求權規範競合,去調解委員會調解,
八個都沒調成,
然後原告就一狀向法院民事庭起訴, 請求依八個請求權給付八樣東西,
(一個法令or契約依據用八次, 就是八個請求權, 拜託不要跟我爭這個)
其中一個請求給付的標的違法, 假設是毒品or陪睡好了,
法院會說整個起訴違法?
Come on, 一個調解程序不代表只有一個勞資爭議,
就跟一個案號不代表只有一個訴訟一樣。
你應該有發現, 引用民法第111條已經是很保守的用法,
只有一個勞資爭議才會這樣用,
我是工會方的話就會說有八個勞資爭議。
啊其實本來就八個,只是一次提和分八次提一樣,當然我是受不了一年罷八次工。
長榮告這個的勝率是多少? 就零嘛.
零勝率的提告是不是濫告?
其實這就是在玩法院的分案、管考規則,
一般起訴案多久要進行一次? 辦案期限多久?
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呢?
甚至直接聲請假扣押桃園空服職業工會及幹部的財產呢? 為何不做?
因為會馬上被駁回吧。
如果是我, 也會選擇可以有4個月做新聞、嚇死一堆寶寶的方式。
: : (當然 面有一大部分是官僚主義造成的低效率,例如這種濫告,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 : 條第2項是可以逕駁回的。相信這也是原告不提假處分的原因)
: 你確定知道最後兩行自己在寫什麼?
只是在取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