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行員良善,缺24張厚度點鈔肯定發現有異;
假設行員恍神,當天帳跟現金肯定不合(在此需再假定內控確實);
假設行員惡意,做交易時無法預知客人看不看點鈔,
A.當下發現機會─24張要在監視器下偷雞很難。
B.刻意利用監視器模糊打算矇顧客─
a.不是所有行員都有監視器權限,也沒那麼容易清楚畫面品質。
b.膽蠻肥,24張數目大秒數可能漏餡,胃口小,24張數目小實在不值飯碗。
其他常見可能(掉落、內控不確實),
客人都打上門了,兩萬四整間分行翻地也要眾人追查找。
上面是看到原PO文章後的腦內假設,所以把焦點放在領錢後。
主訴“要確定出錯環節不在銀行”這點真的遺憾,因為懷疑論裡沒有百分百的事情。
當正常的部份排除了,剩下就不簡單了,
例外的事、以為不會發生卻發生的事,有時候真的無解。
“商店沒給我就逕行丟棄的的發票如果中獎了誰負責”
沒辦法驗證的事追究其實沒有意義。
一多一少前後兩客人接連錯行員智商掉線自己都不知道也很難合理追查
(拿錢的肯定不認啊),
這種可能不是機率零,但怎麼證明到底行員清清白白還是糊里糊塗?
分行Run完了抓帳程序(大部分頭緒),結果通常一翻兩瞪眼,除非新的線索自己跑出來,
客戶頂多要求看監視器、讓銀行多查幾次、幫忙猜測可能發生什麼事然後去求證各方。
沒有人會想沒事找事,不管客人、行員或者分行立場,
也不是所有人都心懷惡意,有辦法給的交待肯定會交待(恭喜G大),無法的再逼也沒用,
尋求其他救濟...個人的看法是羅生門上訴官府還是羅生門,因為再沒有當事人了,
問總行會叫分行處理,問警方頂多看著分行處理,問金管會就是發函總行再分行,
通通適用投訴定罪法?事主信任什麼不虧就是什麼?嗯......
硬要追下去,不管怎樣反正印象就是壞了,不管銀行對客戶或者客戶對銀行,
值不值花這時間精力每個人觀點不同。
想來實際點是從另一方著手,
因原文沒有提到跟銀行以外其他的補救動作,所以給人針對感。
以常理來說,跟自己身邊生活圈打交道總比跟一間公司容易
(補充:不是信任的公司,且是只能間接追查的對象);
從道德來看,先排除自己的部分再去懷疑別人,比較......困難?
再說道理,目前可以確定的錯誤是沒看點鈔,無法確定的錯誤是行員的出錯,
銀行有義務證明自己絕對沒出錯,客人難道可以證明自己絕對沒有睡着被人摸錢?
抱歉個人立場偏頗,認為整件事是尊重與信任的問題,而非權益的問題。
很遺憾您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