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應該不是在 曹錦輝有沒有放水打假球或是承諾放水打假球 而是
綜上所述,本案雖能證明曹錦輝原本已答應蔡政宜要配合打
放水球,然該兩場比賽後來均因故取消,而曹錦輝確實與「
綁球」組頭蔡政宜、林秉文等人過從甚密,且時常接受蔡政
宜、林秉文、莊侑霖等人之性招待(從卷附之通訊監察譯文
可知曹錦輝因常至酒店消費及帶小姐出場性交易,故與臺北
市松江路欣殿酒店之媽媽桑「葳葳」十分熟識),且與蔡政
宜、黃俊中等人見面之時間與下一次出賽之敗投場次均有所
關聯性,然相關證人均證稱曹錦輝雖曾答應要配合,但尚未
實際配合打假球,再參以證人莊侑霖、吳保賢、王勁力均已
供出所有球員之涉案情節,應無單獨包庇曹錦輝一人之理。
而是球員如果有跟已知係為職棒簽賭組頭有聯繫並接受其性招待,
是不是應該永不錄用。
聯盟應不應該接受,球員跟明知是職棒簽賭的組頭有聯繫,而且接受其性招待?
今天如果曹是自己去酒店花錢嫖妓,這就是真的是純粹個人道德的問題而已。
但是接受組頭無償的性招待服務 XD 除非他自己證稱他是是去當牛郎沒跟小姐收錢就
已經很有良心了。
不然我實在很難想像,這樣人的操守還有什麼值得在職業聯盟打球。
當然你可以說這樣標準太高了,接受利害關係人提供的性招待就要開除永不錄用喔
從事證來看 1.曹錦輝是不是有跟組頭聯繫熟識 有 2.曹錦輝是否有接受組頭性招待 有
至於是否這樣就應該讓他不能繼續打職棒 我想很多人都喜歡紅中的生路野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