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峰民與曹錦輝的差別

作者: pujos (lks)   2015-04-16 17:55:31
※ 引述《JACK19920102 (JTR)》之銘言:
: ※ 引述《wfelix (清雲)》之銘言:
: 謝謝wfelix的回文 為避免混亂 本篇僅回應wfelix在回文及wfelix在同篇的推文
: 我想講的事情可以分為四個部份 但是怕一次開太多主題
: 推文討論容易離題 本篇討論第3點 1
: 點和第2點的論述我寫在上一篇文章 第4點的部份之後有時間再寫
: 四部份標題如下 我先把部份的結論先簡單寫出來 內文再論述細節
: 1.《為何引用白手套和組頭的講法 就說曹有答應放水》
: 結論: 我原文沒說曹有答應放水呀
: 2.《除非有直接證據 否則有沒有放水只有當事人知道
: 旁人只能從眾多的間接證據中 做出自己對這件事的判斷》
: 3. 陳峰民事情的經過 以及「陳父收了組頭70萬」這件事》
: 結論: 無證據可證明陳父有收錢
: 35;4. 討論大家對於球員的爭議行為 可以接受的標準在哪裡?
廢話太多了
整篇對蔡英峰證詞質疑一堆毛
卻完全不敢提
蔡的證詞有通過測謊
蔡的證詞有通過測謊
蔡的證詞有通過測謊
為什麼最後法官沒依此判決?
判決書裡寫的清清楚楚
因測謊不能當作唯一要件
缺乏其他有力證據
看懂了嗎?
根本不是蔡的測謊無效力
不過不意外啦
在這裡你還能多要求什麼
ps
法務部調查局其測謊準確率
達99%以上
是具備有一定法律效力
會認為隨便都能矇混通過的
真他x的很可笑
作者: bbdirty5566 (尊爵不凡藍鳥40)   2015-04-16 17:58:00
你覺得有罪就有罪阿 不要對小曹又雙重標準就好了 呵
作者: goldseed (黃金種子)   2015-04-16 18:00:00
你的引述文件呢?
作者: littlesss (嗯哼)   2015-04-16 18:01:00
成定局的事情一直炒冷飯
作者: rangerchao (出外下港人)   2015-04-16 18:05:00
好啦好啦,你的邏輯清楚,法學素養又很不錯……
作者: jacky98 (勇士魂)   2015-04-16 18:47:00
能不能拿測謊以的來說啊,都知道測謊不能當唯一證據了還一直提這點
作者: shoupon (小胖)   2015-04-16 19:05:00
小弟也覺得歐美國家認為測謊常受施測人及被施測人個人因素而左右結果,不具科學精確性而不被法院接納為合法證據真他x的很可笑呢~~~
作者: pujos (lks)   2015-04-16 19:17:00
歐美?好大的地圖砲,你知道光美國允許或條件允許測謊具備一定證據力的州就有35個嗎?
作者: shoupon (小胖)   2015-04-16 19:24:00
是嗎?又可以學習了,小弟願聞其詳附上隨意搜尋的教授臉書http://ppt.cc/N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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