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務] LIONS板務群判決疑義

作者: success0409 (貢糖新衣)   2016-04-27 01:36:32
※ 引述《JUNstudio (agGREssion)》之銘言:
: 基本上,小組長這邊不會主動介入雙方的討論當中
: 不過這個案子我旁觀了一個星期,一直覺得兩邊的討論沒有任何進展
: 到現在我終於發現問題癥結了!!!
: 也因此,這邊小組長要插話一下
: 根據置底文「棒球及中職群組板務板使用規則」裡頭說明,
: [溝通]案件需為「一般使用者受處分時與板主的第一階段溝通」
: 也就是說當事人認為自己受到板主處分不公,方能提出「溝通」
: 當「溝通」完結之後再進行「申訴」
: (以現行的行政程序法來看,類似「訴願」與「行政訴訟」的設計)
: 但是這個討論串的起因在於當事人「並沒有要對自身受處份的部分要求改判」,
: 這已經不符合「溝通程序」(1-1)的適用範圍
: 可能是我先入為主認定當事人是要替自己爭取公道,所以整個系列文讓我有點看不懂
: 如今我終於發現是因為標題分類錯誤,導致我自己也解讀錯誤了啊
: 因此這個系列文我覺得可以不用討論了,因為就是錯誤的文章啊……
: 不過這樣子就把這個系列文終止掉,我想當事人一定有怨言
: 因此咱們還是回頭來看看當事人的另外一個論點,順便提供建議
: 既然當事人只是「詢問你們獅板板務群處份的標準何在」,那就不應該是「溝通程序」
: 應屬於「板務建議&討論」(1-2),或著該利用 CourtBasebal 進行「檢舉」
: 不過這一點我很坦白的說執法判斷標準一直都是板主自由心證,
: 會根據不同時空環境有所變動,但唯一的標準就是不能違背板規、組規與站規
: 如果沒有明顯瀆職違法事宜,基本上我不會過度干涉板主裁量權
: 總之,這個系列文我覺得可以不用討論了
: 因為當事人錯誤的表達自己的論述,而且也只是來爭論板主裁量權的尺度
: 但這個目前看來沒有明顯事證指涉其失職,所以我不會要求兩名板主進行解釋
如果要更動小標才符合規定
那麼就重開一次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