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見律毘婆沙卷第十三
「頭陀乞食、捨糞掃衣、半月樹下、不食魚肉。佛言:『除三疑不食。』
云何三疑?一者見,二者聞,三者疑。
云何見?見檀越為比丘殺。
云何聞?聞檀越為比丘殺。
云何疑?疑為比丘殺。
以上是一回事。但有意思的來了(如下所述):
若見疑者,云何見疑?比丘從阿蘭若處入聚落乞食,道逢見諸白衣入山行獵,明日聚
落作大會,諸比丘於會得肉,心自念言:『昨日見諸檀越行獵,疑此肉當是為獵得也?』是
名見疑,不得食。若檀越言:『我本為王及自為行獵,不為比丘,大德但食。』若如是者食
無罪。
上述「所見」的情況下,固然讓僧人產生懷疑肉是施主為比丘而殺。
但藉由施主的答覆,僧人即可撤回懷疑而食肉,如法如律。
聞疑者,比丘在阿蘭若處,聞聚落行獵設會。檀越請比丘食,比丘疑心,若食得罪。
若檀越言:『我自為行獵,不為比丘。』若如是者食無罪,是名聞疑。
上述所聽的情況,亦然(包含符合如法如律地食肉)。
若不見不聞不疑為比丘殺,如是食無罪。
有見得食。云何有見得食?若見人屠殺,不為比丘,後若得肉食無罪,
是名有見殺得食無罪。
親眼看到動物被殺,也可能依然是淨肉。只要屠宰者屠宰動物時並沒有想到是為了比丘
(這個由淨人代為購物的消費者)而殺。這類情形中,比丘看著某動物被殺,幾小時候依
然可以如律食用該動物的肉,例如沒有受想行識的無情物(所以對於無情物也沒有所謂的
業):雞排。
佛陀為什麼這麼規定寬鬆成立的淨肉條件?
很容易理解!就是不要佛教徒像吃素頑固派那樣想東想西滿腦子整天杞人憂天
自己擔憂自己吃淨肉也造不善業、以至於貪嗔癡屬性纏身還不自知。
聞者,比丘自聞殺聲,不為比丘,比丘若得此肉,比丘得食無罪,是
名聞。
連「聞殺」也可依此類推有豁免情況。此時,比丘聽到隔壁屠宰雞隻的雞叫聲,
幾小時後也可以如律受供隔壁鄰居供養的雞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