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o1984 (琉璃幻童)》之銘言:
: 原來你只會網路臨時找一點資料就來誹謗佛教
: 而且還不查明清楚
: 你網路去查佛光山八千萬等關鍵字
: 佛光山早就具體公告那是新聞謠言
: 找資料誇大其詞抹黑佛教不成還說謊
: 你要不要查妄語誹謗三寶的果報?
這是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書
你可以依照判決字號確認真偽
還是你要說這判決書也是假的?
【裁判字號】 92,訴,2073
【裁判日期】 930702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
被 告 癸○○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三一二號
),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獨任法官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
月,均緩刑伍年。
事 實
一、己○○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三日止,受僱設於
臺北市○○區○○路三二七號九樓之二香海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香海公司)
擔任會計之工作,負責保管香海公司、丙○○、丁○○、辛○○、丑○○、甲○
○、卯○○、申○○(起訴書誤載為廖虹銀)、寅○○、壬○○、巳○○、子○
○、午○○、乙○○、庚○○、未○○、戊○○、辰○○等人在臺北國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華信商業銀行(改名為建華商業銀行)忠孝分行開立帳戶之存摺,並經
手帳戶內存款之進出;癸○○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止,服務於
「佛光山電視弘法基會」,擔任業務推廣工作,晚上與己○○住同一個寮區,二人與丙○
○等十七人均為出家之同門師兄弟。緣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癸○○收到詐騙集團
發出之簡訊稱:「自Super [email protected]尊敬的用戶為世足賽圓滿結束『環球電訊』舉辦通訊贈好
禮用戶認證編號K4129為三獎50萬元得主請速撥認證專000000000000」云云,癸○○基於
好奇回撥上開電話號碼,由於聽不懂對方之說明,找己○○幫忙瞭解後,對方佯稱收訊人
獲得五十萬元彩金,惟需先行繳交若干費用。二人為領得彩金,遂依電話指示將款項匯入
指定之帳戶,之後陸續得到中獎數額愈來愈大的訊息,但須再匯稅金、會員費、佣金、使
用權利金、股金、押金等名目之款項至指定帳戶始得領取彩金。由於己○○、癸○○二人
已無金錢可匯,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八月
五日起至同年九月十日止,在香海公司辦公室,連續多次由己○○向其保管印章之主管「
永均法師」丁○○佯稱取款憑條須補蓋章或蓋錯章要重蓋云云,致丁○○信以為真而交付
香海公司等人之印章,己○○騙得印章後,即交與癸○○或自行填寫或電請不知情銀行行
員代填之方式偽造取款憑條,並將偽造完成之取款憑條交予銀行行員而行使之,使承辦之
行員陷於錯誤,從香海公司等十八人之存款帳戶中,依取款憑條上所載之金額,如數交付
予己○○、癸○
○,共計新台幣(下同)八千一百八十五萬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均足生損害於
香海公司等人之財產權益及前開金融機構(公訴人具狀更正原屬業務侵占部分應更正為包
含於詐欺取財內之行為)。己○○、癸○○之前開詐欺所得共計八千一百八十五萬元,均
匯入如附表三所示之詐欺集團人頭帳戶內。
二、案經香海公司、丙○○、丁○○、辛○○、丑○○、甲○○、卯○○、申○○、寅○
○、壬○○、巳○○、子○○、午○○、乙○○、庚○○、未○○、戊○○ 、辰○○等
人告訴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己○
○、癸○○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獨任法官依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