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欣德比丘指出,依據《普端嚴》(Pr.A.583-4;3.691)所解釋,不論是為自己、
為群體、為僧團、為他人、為佛塔等理由,都不允許(僧人自己)接受金錢。
ps.所以阿含經中才提到淨人/近事男等等服務僧團的人員。施主供養金錢也不是僧人應該
親手收取然後無慚無愧自以為自己轉手做公益「為他人」,如後世某些僧人所表現的那樣
。
當然,世上必有人不理睬普端嚴。但我們一旦比較佛陀的身教即知:
佛陀並沒有為群體、為僧團、為印度窮苦百姓或災民、為廣建精舍等理由,乞食之餘也
開放去親手接受國王或大臣、富翁的任何捐款佈施。佛陀竟然不認為坊間主張的「僧人發
揮影響力親手接過金錢,來轉做公益,這樣熱心公益的佛教好棒棒、佛教聲望加10點!」
云云有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