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念地藏經 石晉華逃過一劫

作者: GFDS (on diet)   2014-08-08 23:31:00
http://0rz.tw/dzkGL
死刑犯列表
我覺得也可以自己來查查看大概是誰
1996年的報導說是8年前
也就是1988年左右
行刑處是在台北
未實際參與搶案 表示是個集團
....
好像沒有符合的
※ 引述《AnpingTW (七月七日安平見)》之銘言:
: 推 tvfan:我晚點再打電話盧他們...因為即使不是真的總該有傳言吧 08/08 11:33
: → tvfan:這事情豈能隨便放過,我會追根究柢 08/08 11:34
: → tvfan:再不行,我會請朋友用記者身分去追新聞 08/08 11:34
: t菩薩您好,阿彌陀佛!
: 國家設立監獄的目的是為了矯正犯罪
: 這代表國家編列預算、人員等等都是為了實踐此一目的
: 所以在高雄第二監獄服務的公務員必須要以「矯正犯罪」為最主要工作
: 您第一次把這種文章寄到首長信箱去詢問時
: 末學就覺得相當不妥當
: 但您既然宣稱是為了追求真相等等的
: 末學也就保持沉默
: 而高雄第二監獄的人員也回信給您了
: 現在的情形看起來是您沒得到您滿意的答覆
: 於是您就要繼續進行所謂的「求證」
: 甚至要動用記者?
: 末學斗膽請問您
: 這件事情跟公共利益有何關係?
: 又公務員領取的薪水是由大眾繳納的稅金而來
: 浪費公務員上班時間就等於浪費十方大眾的時間
: 還有您所謂的記者朋友
: 如果確實是目前線上的記者
: 這則超過十年的舊聞有何專題報導的價值?
: 若真的追了又有哪家媒體的主編會上稿?
: 末學在此並建議您瞭解有關行政程序法對一再重複陳情的處理方式
: 抱歉,本篇文章沒論及佛法,
: 如板主認為不妥請刪。
: 末學懺悔
: 南無阿彌陀佛!
: 備註:
: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
: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作者: bobju (枯藤老樹昏鴉)   2014-08-09 00:14:00
那看來應該是虛構的,不必太認真了
作者: d8888 (Don)   2014-08-09 00:26:00
那個表我早查過了,上面1988年的部分寫著「部分」並非全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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