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倉忠仁波切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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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何謂「續流」的法?
「續流」的法,必定至少有三個剎那以上,只有一個剎那無法成立續流法。瓶是續流
法,由第一剎那的瓶、第二剎那的瓶、第三剎那的瓶,如是而有續流的瓶;依於瓶上,可
區分出,瓶的第一剎那、瓶的第二剎那、瓶的第三剎那。又如,早上到現在的瓶,早上的
瓶是第一剎那的瓶,中間的瓶是第二剎那的瓶,現在的瓶是第三剎那的瓶,瓶的續流如此
延續。
v 「質流」和「續流」的差別。
「續流」分為二:「種續流」、「質續流」。每一有為法皆有各自的「質」。此中「
種」(種性),僅是以此法自身而言,並不是所謂「一切眾生有佛種性」的「種性」之義
,並非如此。又如,所謂聲聞種性、獨覺種性、大乘種性,雖然也有「種性」的名稱,但
內涵並不相同。
種續流的「種性」,如,瓶的種性就是「是瓶」;以泥土作的瓶子,「質續流」就是
「泥土的續流」。如是,泥瓶的續流有二:(1)種續流:泥瓶的續流。(2)質續流:泥
瓶是以泥土作成,質續流就是「泥土的續流」。
再者,以心的續流而言,有二:(1)種續流:僅以心的「明瞭」之分而安立。(2)
質續流:心隨眠而成為「習氣」或「種子」,「習氣」或「種子」是心的質續流。
以心類而言,「種續流」一定是心類明瞭的部分,「質續流」則不一定是心類。如,
心續中現前「通達空性智慧」之時並沒有現前「我執」、「法執」,我執、法執隨眠為「
習氣」或「種子」,這個「習氣」或「種子」就是我執、法執的「質續流」。
再說,「業」是有為法,所以有其「續流」。「續流」的法,必定是至少存在有三個
剎那。也就是,「續流」的法,一定至少可分為三個剎那,只有兩個剎那無法安立「續流
」。業的續流是業,水的續流是水,煩惱的續流是煩惱,道理是相同。有部主張「業」是
色法;經部宗主張「業」是心所法。
有為法的續流可分為兩種:(1)質續流、(2)種性續流。舉出事例來說,業的續流
是業;但以前後而言,則有差別──前面是「業種子」、「業習氣」,但並不是業,然而
可以安立為業的續流。因為,業的續流有兩種:(1)業的「質續流」、(2)業的「種性
續流」。此中,「種性續流」必定是業,「質續流」則是業種子、習氣。
以某一個業來說,前後剎那的「業種子」都是此業的續流──「質續流」。這個道理
可從「近取因」的角度去理解,業未現前而存在於種子位之時,此業種子,就是引生下一
剎那時位的業的「近取因」;也可說,這個業種子是前面的業的續流(質續流)。但是,
「種性續流」則是以「業」本身而言,以三個剎那時位的「業」(種性續流)來說,此法
是真正的「業」,並不是「業種子」、「業習氣」。如是,此法的「近取因」,是從此法
的「質續流」而言;此法自身及體性,則是從此法的「種性續流」而言。
因此,以某一個煩惱而言,續流有「質續流」、「種性續流」兩種,「質續流」不一
定就是這個煩惱現前,當這個煩惱隨眠於心續中未現前時,此煩惱的「質續流」還是有的
;但是,必須這個煩惱現前之時,才會有這個煩惱的「種性續流」。
v 「種子」、「習氣」有何差別?
某一覺知隨眠時就轉為「種子」或「習氣」。「種子」將來會引生為覺知,如以「我
執」來說,通達「補特伽羅無我」之時,之前心續中現行的「我執」就隨眠為「種子」;
當「我執」的種子遇緣又發,「我執」現前之時,就是「習氣」顯現為覺知的體性;隨眠
之時的習氣就是「種子」,因為遇緣會再顯現為覺知,具有這種機會的習氣就是「種子」
。後來完全不再有機會顯現為覺知的體性,這樣的習氣不是「種子」,僅是「習氣」。如
,八地以上菩薩心續中沒有機會顯現我執,但心續中有我執的「習氣」,這並不是我執的
「種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