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藏傳諸尊源流介紹—藥師如來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07-16 11:00:51
※ 引述《cj6xu678 (宛言)》之銘言:

: 同時在寺廟中也有依藥師佛儀軌製作的加持丸藥,藏醫也會修持藥師佛之類的本尊來加強
: 藥效。
: → YuGar: 感恩,補充說明《藥事法》第65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07/16 10:22
: → YuGar: 詳細可閱讀其『第七章藥物廣告之管理』部分,感謝您的提醒 07/16 10:25
: 推 JxcIves: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然而須請您請明指,本文或任何寺 07/16 10:30
: → JxcIves: 廟,有何處為實務見解之「藥物廣告」?實務見解已羅列如 07/16 10:30
: → JxcIves: 上,請參考再審酌發言 07/16 10:30
已經觸犯藥師法
第 20 條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板主應該要處理了
這已經觸法
文中已經說自製藥物(依藥師佛儀軌製作的加持丸藥)<
作者: JxcIves (夏花秋葉)   2016-07-16 11:34:00
1. 請指出「藥師佛儀軌」中,有何處是指導藏醫如何調配、製作藥丸之處? 2. 第65條之「藥物廣告」例子,已於前篇推文中列舉部分實務見解可見,並不是您認定為「藥物廣告」就是「藥物廣告」,請詳查。3. 第69條所謂「醫療效能」,為不佔太多版面,且引兩篇實務見解供參考: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1843號裁判要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96年度簡字第00047號判決要旨。這裡雖非法律專版,但也不能任意解釋法條,法構成要件是否具有該當性,最起碼仍須參照實務見解來解釋,不是你我說了算。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07-16 11:38:00
沒關係啊,你要是認為沒有違法,把該寺院地址報出來,我立刻檢舉然後再來看看會不會因此被判刑畢竟有人在網路上公開有製作藥物,且宣稱可以加強藥效,你要解釋說沒有,那就讓我檢舉該寺院,直接抓,看看會不會比較快。既然你覺得不是你我說了算,就上法院跟法官去說清楚貼出法條,是讓你知道,你可以趕快修文閃過問題,要是堅持己見也沒關係,那就上法院跟法官解釋就好了,我很ok的。
作者: JxcIves (夏花秋葉)   2016-07-16 11:50:00
s法友,是您對原PO之文章有違法疑慮,甚至提到「已觸法」云云,具體事證的舉證責任並不在我。既然您有疑慮,代表您自可依照原PO的文章,循線找到「特定的」、「具體的」的對象說明其違法,否則您的違法之虞從何而來呢?若您的疑慮從原文的抽象描述出發,便應依照實務見解來說明哪裡違法。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07-16 12:07:00
兩個人看都覺得有,善意告知有觸法疑慮,我是不懂為何你看不出來,更何況還是懂法律的人可能見解跟普羅大眾不同,那也沒關係既然在網路上宣稱特殊途徑能加強藥效等字眼無犯法疑慮,可以交給法院定奪。而且已經自稱是藥物就該依法處理,你可以修文改為其他方式,祝福等等,但是強調是藥物,就該謹慎看待。畢竟吃下去會怎樣沒人知道。
作者: cj6xu678 (宛言)   2016-07-16 12:56:00
兩個人=普羅大眾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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