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實修] 古印度佛法傳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102

作者: cool810 (silence)   2019-04-02 08:35:12
(接續前文:#1SdheveC 古印度佛法傳承源流~菩提心的修持方式-101)
CBETA B10, No.0067《菩提道次第廣論》卷十〈上士道.學菩薩行〉
http://tripitaka.cbeta.org/B10n0067
庚二、顯示學習智慧、方便一分不能成佛
寅一、學習布施
初中(學習六度熟自佛法)分六:一、學習布施;二、持戒;三、忍辱;四、精進;五
、靜慮;六、般若道理。
初中(學習布施)分四:一、布施度性;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三、布施差別;四、
此等略義。
卯二、轉趣發起布施方便-2
《集學論》說,如是至心於有情所,已捨衣食及房舍等,若受用時當作是念,為利他
故受用此等。
若忘此心,愛著自利而受用者,是染違犯。若無愛著,或忘安住緣利一切有情之想,
或貪利益餘一有情,非染違犯。
於已施他作他物想,為自受用成不與取,若價滿足,犯別解脫他勝處罪。
此中有說:以是迴施一切有情,待一有情價不能滿,故無他勝。有餘師說︰於一一有
情皆施全物,前說非理。餘者又云:雖已施他,他未攝受,故無他勝。
其密意者,謂於人趣至心迴施,他亦了知執我有時,作他物想為自利取,若價滿足可
成他勝,故說是為他部之義,亦不應理。
若謂受用他有情物作利他事,由作是念而受用者,悉無違犯。《集學論》云:「以有
主財護有主身,若由是念受用無罪。僕使恆時為主作業,非自有財以為存活。」
設作是念:此諸資具已施有情,他未聽許,用當有罪。無如是過,即前論云:「譬如
有僕善勤主事,主因病等其心狂亂,雖未聽許,受用無罪。」
現於有情一切不施,以心惠施實為欺誑。故如此修全無堅實,莫生不信,即前論云:
「若有一類,於如是行諸菩薩前,未見實施而不信解,不應道理。當知捨心最希有故,於
此道理有起疑惑,不應道理。」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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