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2012-2013年《入菩薩行論釋.佛子正道》
宣講:102任甘丹赤巴 日宗仁波切/口譯:如性法師/筆記:道寬比丘尼
第六品 忍辱(...接續 #1V3w2VTx (Buddhism))
巳二、修習思擇法忍(二)午一、廣說(三)未一、瞋及懷瞋者等皆有賴因故非自主(二)
未二、破有自主之因(三)
申二、破吠陀師所許我有自主(三)酉一、常法不應生果(179“)
自宗(佛教)認為,一法的本質如果是常態的話,常法是沒有辦法生果的。如果常法
有辦法生果,它應該無時無刻不間斷的生起自果,但這一點並沒有辦法透由正理來證成,
所以自宗(佛教)推翻了「常法能生果」的理論。
釋文,「吠陀師許:我為有色及恆常事」,吠陀師認為「我」的本質是具有色法,並
且遍於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所以是屬於恆常的法,「並由彼生諸損害等」,由於它能
夠產生自果的緣故,安立為是「事」。
29. 彼我若是常,無作如虛空;
偈頌:彼我若是常,無作如虛空;
釋文,(佛教破吠陀師)「倘若彼我是恆常事,顯然應如無為虛空」,如果「我」的
本質是恆常的事物,這時「我」就如同無為法的虛空,「無有生果作用」。虛空的本質,
並不是觀待因緣而產生的事物法,而是無為法。就如同虛空沒有辦法產生「生果」的作用
,相同的道理,如果「我」的本質是恆常的,也應該是沒有辦法生起「自果」。
酉二、不應觀待因緣
若曰(若吠陀師曰):「自體雖是常法,然遇因緣便能生果。」對於自宗(佛教)所
提出來的論點,吠陀師做了以下的回答:「我」的本質是常態法,但是遇到了因緣之後它
就能夠產生自果。
縱遇他緣時,不動無變異。
30. 作時亦如前,則作有何用?
偈頌:縱遇餘眾緣,於無變何用?作時亦如前,則作有何用?
釋文,(佛教破吠陀師)「常法定不遇緣」,如果法的本質是不會改變的「常態法」
或是「無為法」的話,它們共同具備的特質都是「不會與緣相遇」,與緣相遇的法,必須
要是無常法或是有為法;
「縱遇勤等其餘眾緣」,「我」的本質是常法,縱使它能夠遇到其他的因緣,比方說
內心中有了某種的想法,或者是努力的付諸於行動的種種因緣,然緣於彼能有何用?但是
這些外緣,對於沒有轉變的「我」──也就是常態法的「我」來說,它能夠產生什麼作用
呢?「毫無作用,彼我無轉變故」,因為「常法」是不會與周邊的因緣相遇的,縱使它能
夠與周邊的因緣相遇,周邊的因緣也沒有辦法改變它是常法的事實;
「此有周遍,眾緣作利益時,彼我亦未超出如前不生果之自性」,所以當眾緣產生作
用時,「我」的本質,還是沒有辦法超出之前所提到的「不生果」的這種自性,「若不超
出於彼,則作利益於我有何作用?」如果它沒有辦法改變自己的本質,縱使遇到了其他的
因緣,對於「不生果」的這一點,它是沒有改變的力量,「則作利益於我有何作用?」全
無些許差別。
酉三、與緣無有關聯
若曰(若吠陀師曰):「雖未利益令其轉變體性,然能利益他事。」在之前自宗(佛
教)提出了,如果「我」的本質是常態法,它是不會與周邊的因緣相遇的,縱使它能夠與
周邊的因緣相遇,也不會改變它的本質是常態法的這一點。
接下來他宗(吠陀師)繼續的反駁:「雖未利益令其轉變體性」,在與周邊的因緣相
遇之後,雖然周邊的因緣並沒有辦法改變「我」是常法的體性,「然能利益他事」,但是
它還是能夠產生生果的作用。他這時候提出的論點是認為,周邊的「緣」跟「我」這兩者
之間的關係是本質相異的。
謂作用即此,我作何相干?
偈頌:謂作用即此,與我有何關?
釋文,(佛教破吠陀師)亦不合理,謂有「令我生果作用,即此能利益者」,自宗(
佛教)回答:這時你所提出來的論點,也就是周邊的因緣,它縱使沒有辦法改變「我」是
常法的本質,但是透由周邊的因緣,還是能夠讓「我」生起自果,所以周邊的因緣最主要
產生的作用,是讓常態法的「我」能夠生起自果,而不是改變常態法的本質。但是這樣的
論點,完全沒有正理作為依據,因為你認為周邊的「因緣」跟「我」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是本質相異的。
一般來說本質相異的兩種法,雖然有可能會產生相屬的作用(也就是它可能是有關聯
性的),比方說因果,它本質是相異的,但是這兩者之間是有相屬的作用。但現今你認為
「我」跟周邊的「因」,不僅是本質相異,而且它是完全自主的話,這時這兩者的關係會
變成是毫無關聯的,「彼又與我有何關聯」?這時周邊的「緣」跟「我」這兩者之間,到
底有什麼關聯性?「全無同體相屬及彼生相屬故」。這兩者既非「同體相屬」也不是「彼
生相屬」。為什麼不是「同體相屬」?因為你認為這兩者的本質是相異的。為什麼不是「
彼生相屬」?因為這兩者「彼生相異」的同時,又非因果,所以它並非彼生相屬。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