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入窄路壓雙黃線被開罰 法官銷單:保持距離有理由
2023-01-08 13:40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巨業客運李姓司機在前年間行駛至清水區時,二度為閃避電桿、招牌、路旁車輛,壓
雙黃線後駛入對向車道,遭開罰2800元,李辯稱以避免碰撞為由,聲請撤銷罰單,一度敗
訴,更一審認定李有「超法定阻卻責任事由」,撤銷罰單判免罰。
更一審指出,勘驗相關行車記錄器畫面後認定,李姓司機行經的路段,雙向僅一車道,道
路畫有雙黃線,雖然然左車輪有壓到雙黃線,駛入對向車道的狀況,但因道路不寬,加上
沿途有多處電線桿、店家招牌及路邊臨時停放的車輛,而且李駛入對向車道時,僅有一車
輪,其他車身都在自己的車道內。
更一審認為,公車車體比一般轎車大,按常理來說,公車駛入小巷時,都會與路旁設置的
物體、車輛保持一定距離,避免右側擦撞狀況,車輪跨越雙黃線是必然結果,依李當時狀
況,無法期待李開公車行經該處,能以不跨越雙黃線又閃避電桿、招牌、臨停車輛方式通
過。
更一審指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在106年度判字585號的判決理由,認為李所處狀況,屬於
欠缺「期待可能性」(期待行為人做出合法行為),也可構成「阻卻責任事由」,雖然李
有故意或過失,也有責任能力,縱使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未明文,但因無期待可能性,
仍可認定有「超法定之阻卻責任事由」,撤銷李2張罰單,判免罰,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司機是巨業客運的司機,在前年2月8日、14日被人檢舉,違規駛入對向車
道,清水警分局依法告發,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分別開罰1400元、記違規點數一點,
李打行政訴訟後,一審敗訴,認定李無駛入對向車道必要,不符合「緊急避難」要件,上
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後,發回更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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