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
本人除了不符合「高價文徵求」的要件之外,對於板主abobi 引用板規4-7中自創的「勞
力補貼」一詞,也提出質疑。
不論買賣雙方如何進行實體交易,以面交為例,買家還要自己出門、步行,以 abobi 的
邏輯,誰對賣家不是「勞力補貼」?更何況其它情況還可能有油錢、車資(含捷運)、郵
寄運費,那要不要算金錢補貼?至於賣家,光是面交也有相同勞力成本,要講補貼,到底
要算誰補貼誰?而套用 abobi 的說法,誰能不補貼?除非開啟蟲洞讓買賣雙方直接隔空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吧!否則就算開app轉帳,手腦並用指滑手機,也是一種 「abobi 式的
勞力補貼」了,不是嗎?
板規4-7是無法分割又充滿缺陷與矛盾的規定,其中又有既模糊又不精確、難以定義的「
勞力補貼」一詞。而板主居然糾結於此還振振有詞?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