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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要上訴(適用於第一次判決敗訴後)
(1)被上訴板之英文板名:Buzz_Suggest
(2)被上訴板之中文板名:視聽劇場.市民大道
(3)該板隸屬組區之簡稱:組務
(4)被上訴板之位置路徑:視聽劇場 → Buzz_Group → Buzz_Suggest
(5)上訴人之帳號:MrHeat
(6)被上訴板主帳號:skydreaming
(7)簡述事發緣由:(限100字以內)
不服skydreaming小組長對#1WjbzFxi (Buzz_Suggest)一案所為之判決。
(8)上訴的訴求是:(限一行)
撤銷該案判決,並請重新做出合理適當之新處分。
(9)檢附證據:(請複製貼於此點之下)
本案相關檢舉、證據及陳述文章
#1WalcK_3 (Buzz_Suggest) 5/6 本人於Buzz_Suggest板提出檢舉案
#1WawEELs (Buzz_Suggest) 5/6 CIA板主做出陳述意見
#1WbrmcNp (Buzz_Suggest) 5/9 本人針對此案做出補充證據及說明
#1WfnWweY (Buzz_Service) 5/21 本人於Buzz_Service板提出上訴案
#1WfyvQg4 (Buzz_Service) 5/21 群組長做出裁決
#1WjbzFxi (Buzz_Suggest) 6/2 本人依群組長裁決 於Buzz_Suggest板另案提出檢舉
#1WlBXGix (Buzz_Suggest) 6/6 skydreaming小組長結案判決
視聽新法:市民大道 規範 ver.2:
10、檢舉制度並非為了鬥爭他人而存在。
故諫請雙方當事人,能換位思考(板主乃無給職),
在答辯過程中進行理性之溝通了解。
本檢舉看板並非淪為雙方鬥爭而存在,請務必尊重此一大原則。
茲對本案補充說明如下:
根據本群組視聽新法:市民大道 規範 ver.2 規定,檢舉制度並非為了鬥爭他人而存
在。雙方當事人在答辯過程中應進行理性之溝通。
查CIA前板主於5/6所做之陳述,不僅未具體說明怠職荒廢板務之原因,甚至對於已故
之影星吳孟達先生有所嘲諷,其不當言論應已嚴重違反上述市民大道規範 ver.2 第十條
,當事人在答辯過程中應進行理性溝通之規定。
然而skydreaming小組長先是以"板主已辭"草草作結;待本人依群組長裁決另案提出
檢舉後,似乎又忽視上述要求當事人理性溝通之規範,認定並無違規逕行結案;另外在群
組長裁決要求回覆該案認定狀況後,已逾3週以上,仍然未見skydreaming小組長有何具體
作為。
試問,CIA前板主上任Opera板主一年以來沒有執行任何板務,與港星過世有何關聯?
嘲諷死者之惡質陳述又有何"理性溝通"可言?如容許skydreaming小組長一再縱容如此不
當行為,那麼視聽群組的基本法紀與尊嚴又何在呢?
綜上所述,懇請群組長重新審視此案,並做出合理適當之判決及懲處;如群組規範允
許,請要求CIA前板主在《Buzz_Suggest》《HK-movie》等看板公開對吳孟達先生表示歉
意,以維持本群組之公正秩序、不受惡意言論影響之裁判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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ψ 批踢踢實業坊.視聽劇場 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