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shuang (竹碳烏龍)》之銘言:
: : 保護保護的法律幹嘛? 制定一堆複雜的契約法幹嘛? 只要立法規定,
: : 契約自由,以及人人都要遵守契約約定條款就好了。
: : 不但對智慧財產沒有概念,對契約法也沒有概念就在胡扯
: 只要契約合乎相關法令,你可以不簽,但是不能自願簽署之後又反悔
簡單來說,其它人想跟你說的是...
這些契約法、智慧財產權....都包含著一個原初的精神,那就是Doux Commerce,有人譯為
合善商業或善意商業。照定義來看就是什麼商業應使人文明化......之類的。
但簡單來說就是商業的結果應該是正和遊戲,也就是最終應該是各方都有利。
當然你可以和我扯一堆什麼漏洞或手段可以扭曲什麼的,但那是立法者要去搞定的事。在
這說的是原初的精神。
而你一直雞同鴨講的回應著:契約簽了就要遵守。
但大家想跟你說的是這契約有問題呀!
簡單來說就是這個契約中甲方得到最大好處,而乙方的好處極少,只有50%的「淨收益」分
成外,還要負擔所有可能發生的負面問題。
所以在你用台灣法律來討論時,就跟你說過了這種甲方極有利的合約在台灣很有可能被法
庭判為不成立。
就這麼簡單而已。
又或著用最簡單一句話就是:這個合約太霸道了,吃人不吐骨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