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說我抹黑的人
你就老實說 你是X瀚的 abcde.........
我PO這篇文章的用意是
你白天一直打電話給我
我沒接 是因為我正在新公司上班
不方便講私人電話
如果我沒接
為何不傳簡訊告知有何事 需不需要我回電
為何因為我沒接電話 而打電話給我爸
請問貴補習班打電話給我爸要做什麼??
你打電話給我爸
然後我爸問怎麼一回事
我說我因為簽了合約 一個月前未提離職
所以補習班跟我追討 1 萬元違約金
我爸聽了當然火啦~~~我爸是瞭解勞基法的
說有認識的律師
老爸跟律師去幫你解決
所以就是這麼一回事
請問貴補習班打電話給我爸
然後跟我爸說 叫我去交接
卻沒有順便說 令媛要記得付違約金喔!!
請問貴補習班有何居心???
是不敢跟我爸說?????
還是探口風????
要繼續戰嗎????
準備好雞排跟板凳
我們繼續看下去..............
※ 引述《iamlucky888 (優雅的祐)》之銘言:
: ※ 引述《donghu (donghu)》之銘言:
: : 大家好!
: : 我之前在X瀚外語任英師
: : 結果因為我找到正職工作
: : 要提離職
: : 結果該補習班以此說法,如下:
: : 離職前要在一個月前告知 否則要付一個班 1 萬元的違約金
: : 後來 打我的電話 我沒接
: : 竟然還打電話到我家 跟我爸哈拉說 請你女兒到補習班交接
: : 誰不知道你只是投石問路 看我會不會乖乖付違約金
: : 後來 我打電話到台北市勞動局詢問勞基法
: : 查到
: :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 : 第 15 條 (勞工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 :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 。
: : 第 16 條 (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 :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 :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 :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 :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 :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 :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 :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因為我根本任職未滿三個月
: : 根本不需要一個月前提離職
: : 所以該補習班的契約失效
: : 我爸叫我請個當律師的朋友去跟補習班面談
: : 我就看看這家補習班
: : 怎麼跟我凹~~
: : 老師們!~~~請保障自身權益!!~
: 一、條文沒有說到未滿三個月職員離職的情況,所以應以合約為準。
: 二、找到新工作之時,就應該跟新東家說明,還有工作在身,
: 而不是急著答應新東家的要求,應請求一個月的時間把舊工作處理完善。
: 三、不能電話都不接吧,這樣舊東家要如何跟你溝通呢?
: 另外,版上老師都是老經驗了,你PO這樣的文,站不住立場的是你,
: 何必用曖昧的口氣來抹黑一家補習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