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HToothpick (HHToothpick)》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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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前輩好,小弟在向老闆提離職時遇到了一些問題,想向各位前輩請益。
: 先前在提辭呈時,我按勞基法的離職預告期為依據請辭,但是被老闆給駁回。
: 老闆的理由如下:
: 1.補教業有特殊營業規定,不屬於勞基法管轄,所以不適用勞基法的預告期。
: 2.離職應該要在3個月前提出,否則補習班會造成人力短缺的問題,如果我現在執意要走,必
: 須找到代課的老師交接才能離開。
前兩個問題我覺得要看你和這家補習班的關係是甚麼?
雇傭關係(無論全職或兼職)?
還是有類似承攬契約的合約關係?有約就照約走(前提是約內容合法)
如果沒有訂定其他合約,就是雇傭關係,當然還是適用勞基法
印象中勞基法中補教業除適用雙周變形工時外並沒有其他排除條款
待得久預告期就一個月吧
: 3.因為離職的時間點是在學期間,所以到這學期(6月)結束前,我要繳交違約金25~30萬元
: 不等。
雇傭關係沒有這種事,除非他能證明你造成甚麼損害
你有跟他簽合約的話,
我是還沒看過補教業真的訂出這類條約而且完全合法可被執行的
我朋友在科技業倒是有些例子
: 4.因為我的離職,會違背公司與連鎖班系的合約,所以會導致公司的其他老師未來的薪水(
: 減班懲罰)
這跟你沒關係吧,公司管理不是你的責任
: 5.若執意離職,會在業界把我給黑掉。
如果你夠大(總會有人要用你)或夠小(其實沒有人在乎)或換跑道其實無所謂
但如果你的活動區域有限又稍微有點名氣是比較麻煩
換成你是學生也不希望老師上到一半突然走人吧
當然你想中途離開應該也有你的原因,
看文章的我並不知道,這件事我無從判斷
不過黑不黑,也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 當下聽到違約金、三個月前離職以及自行找代課老師交接的時候,我便反應沒有聽過、看過
: 相關的協定或契約內容,又被老闆反駁是我自己不關心公司的規定與文化。
公司的規定不能違法
: 由於違約金的問題,我當下先接受老闆的駁回。
: 違約金的部分,因為我真的沒印象有簽署或答應這樣的合約內容,再和老闆要勞雇契約時,
: 老闆又以這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合作關係,如同台積電跟蘋果公司間的合約也不會讓員工過
: 目一樣,難以答應我的請求。
勞雇契約是你跟公司的合約吧?與其他公司無關
至於你老闆和其他公司的契約跟你無關阿
你本來就不用看,因為也根本沒有你的責任
: 歸於老闆的駁回理由,我是否能完全忽略,以勞基法的離職規範,保持堅定的立場離開就好
: 了呢?
溫和且堅定就好
: 以上,打擾各位的同時,也先謝謝各位前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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