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增修組規13.01.18

作者: sawg (Mr.絲襪)   2011-03-19 03: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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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wg (Mr.絲襪) 看板: C_WorkBoard
標題: [公告] 增修組規13.01.18
時間: Thu Mar 3 15:16:20 2011
為避免增修組規過於分散
現在將增修之組規將整理成單篇
方便閱讀
======2013/01/18增修=====
經與多位小組長研討後
卡漫群組決議修改15天未上線拔組板主職位之以下組規
======2005/12/09增修=====
板主超過15天未上站拔除板主職位
本規定溯及既往
=>
板主超過15天未上站,致無法有效維持板面秩序,
經檢舉後3天內未維持板務之板主,將拔除板主職位。
根據站規《板主權力義務規範》修改組規
五、板主的罰責:
(1) 有不良情節者,初次以警告並限期自動修正。
(2) 若期限內未自動修正者,得以廢板主,看板由小組長或站長接管。
印象中早些年站規有規定板主上線天數
個人記憶是15天,也有GOOGLE到其他板主引述站規30天的公告
但現在PTT板務看板及現存之板主規範並無該規定
所以組規做此修改
=====2011/03/19重大增修=====
為避免組務板紛爭,本組比照其他群組作法
1.申訴案非當事人或組長特例要求說明者,禁止發文。
註:根據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經權利人授權者則不此限。
2.申訴案經過判決後,不得再做任何回覆
若對判決有異議,請依照站規規定之申訴辦法進行上訴。
3.為了增進申訴案的執行效率
組務收到申訴後,請小組長/群組長寄信通知看板板主或被告人。
4.另承3,由於已有寄信的動作
被申訴者必須在三天內做出答辯的動作,違者將對被申訴者作出警告。
註︰若有私人原因無法按時回應,請先行告知。
5.再次重申,為了避免事後爭議
使用者對於板務的申訴請於案件三天內提出
若超過三天,小組長/群組長將有權不受理。
6.為了避免警告條例所造成的紛爭發生
設有警告條例的看板或小組請務必注意
警告也算是看板罰則的一環,請不要加上重新計算的時限
一來是避免時間統計上的紛爭,二來是避免有人惡意再犯
以上為本次重大增修組規,請各板板主及小組特別注意
此修正於公告後開始實行。
=====2011/03/09增修=====
基於維護群組內優良風氣
凡是行為不良被罷免或被組務拔除職務之板主
一年內不得再擔任卡漫夢工廠群組內任何板務、組務職務
以上為增修組規,於公告後開始實行。
=====2010/08/02增修=====
根據站方2010/08/02修正之Ptt申訴制度變更#1CLXxDNX (SYSOP)
本組將比照站規辦理
=====2010/07/05增修=====
鑒於部分板主的交接時間太短,可能會出現新板主不清楚板務相關處理的情形
因此增修以下組規,使板主交接能夠更上軌道
若看板只剩下一位板主,該位板主在組務板申請新板主上任後
須於一個禮拜後方能申請辭職,以讓新板主能夠更加的熟悉板務問題
如於一個禮拜內申請的話,審查依然會於新板主上任後一個禮拜才開始
以上為增修組規,於公告後開始實行
=====2009/05/15增修=====
基於群組內已有兩個看板使用試閱期制度,因此在此制定試閱期制度之相關組規
試閱期之實行:
若組務判定使用者欲申請之看板,為須長期觀察後方能確定看板走向之看板
得以給予一至三個月之試閱期,藉以觀察看板走向是否符合開板時之期望
試閱期中之看板相關事項:
尚在試閱期之看板並非為正式看板,板主亦非正式板主
因此新增板主條例不適用於試閱期中之看板
倘若有特殊原因而必須進行板主交接,需至該組之組務板進行說明
如無組務板的小組則至群組務板進行說明,屆時交由各小組務處理
若該看板於試閱期中發生重大事故,如板主違規而遭免職,該看板以關板處理
試閱期後之處理:
若於試閱期結束,並經組務觀察後,認定該看板符合開板期望時
則由組務於組務板以及該看板發文公告後,該看板方為正式看板
若經組務觀察後,認定該看板之成效不彰,或未符合開板期望
則由組務判定該看板應搬遷至適當之小組,或以關板處理
若以關板處理,則將該看板之原有文章收錄至精華區
其後將其精華區之文章搬遷至性質相近之看板備份
以上為試閱期制度之相關條例,於此篇公告後生效
其後若遇關於試閱期制度之問題,將再行修正條例
======2008/07/15增修=====
日前偶然查獲利用虛擬p幣賄選之情事,依日本組之判例,以下再行補充相關細節:
1.本組賄賂定義:
使用利益交換(無關利益之拉票,不在此限,然建議觀察看板用途並先行取得該板主同意)
得競選、連署本組板、組職者,經查明屬實者,籲令取消該新職,並附帶下述罰則。
其連署所成之新板,即行凍結,待日後決議是否裁撤或保留
2.預防制:
若ptt站上所有網友,經查覺有賄賂之情事且掌握明確事証者,請儘速通報各小組
預先在連署成功前破獲,以期端正風氣
3.追懲制:
已經賄賂得其板、組職者,日後若有明顯事証查明犯行,將追訴刑責。
4.罰則:
以上罪行之判定輕重或施罰方式,由各小組長裁決之
情節輕微者,犯行後顯具悔意,可能酌量輕判 ; 犯行重大者,最重可聲請為本組不歡迎者
不服小組判決者可續行上訴。本組最後強調,連署實為各人之自由意志,無法強求
請依各候選人之政見、理念再行定奪,選賢與能實是正道。
======2008/05/15增修=====
彙整板友來信與建議,即日起加定組規乙則:
在可見之各網路論壇討論文章,依上下文足判定明確指稱看板
疑似夥同一群人,互相討論何時聚戰,且有明確挑釁、滋事於該看板
經檢舉者提供證據,板主群機動認定附議
以特殊鬧板事件裁定,本組即主動偵辦,予其最重懲治。
如犯罪者實為ptt內看板板主,應當知曉和平處事,而不是一味挑起仇恨
且不應知法犯法,老是吹毛求疵 ; 言行不一,說一套、做一套,分明是來亂
互相聚眾數落看板的情態,以利用個人板情形最為嚴重
經上站時間、網路位置(ip),將會同組務意見研擬,看是否可跨站聯合追緝。
人在做,天在看,希望不要一慌張就隱板,這樣會讓蒐證行動不易
在下暗中觀察,收集鬧板鐵證,並適時推文回擊欲加害看板之惡劣集團一干人等
且提出鬧板者之謬誤處,明確指證 ; 所秉持之理由,即是阻卻鬧板之可能
針對窩縮藏在非ptt本站台,實行人身攻擊之罪犯,本組無法可管
但是依其新定組規,倘若疑似聚眾計畫,詢問"這樣戰好不好"之類的詭語
而且在看板確實行徹底亂板之情事,本組絕不寬貸
======2007/11/24增修=====
1.本站設置一般性檢肅制度,組內各使用者若發現不法情事,可去函各板主或直屬組長
或本站檢舉機關舉報之,並詳閱檢舉細節。共同監督,打擊非法,維護公眾權益
2.本組連署機,為防免洗帳號鬧板或惡意連署,設有連署權限防患未然。但長期比對贊成票
的連署緣由,出現語意不清嘻謔,甚至支持者根本不知連署項目為何,一味贊成申請案
或許出於好意,友情相挺,但連署的用意誠然已變質。
不排除由現行各條則25人向上修訂,然現階段視連署情形研議中。
3.日前查閱本站其他群組,連署時發生所謂之代打事件,本組研核後產生以下新則:
甫就職之新上任板主,須滿期30日(約足月餘)之時限(同時就任之板主不在此限)
始可新增該板附屬板主,由原始板主提報卡漫夢工廠各組務板核交該區小組長辦理調查
新增之板主產生法可由板主受理自願者報名或於該看板舉行投票(參選板主人數過多時)
有不可抗力之因素須新增,本組視情態以專案備查,以維護看板正常機能為優先考量
4.籲令本組各板主攸關於板上重大板務事件(水桶、發文限制之設立等),應在板上發文
公告善盡告知各使用者之義務,亦可供日後備驗。
5.板主既有公告水桶之,不幸被板主禁言處理,可計算禁言時限,使用原帳號發函該板主
申請解禁 ; 板主有權觀察被禁言者,視犯者之悔過心意機動解禁,然非可常態存在之,
否則有可能被他方曲解為報復 ; 然不經詳加查證,犯規者隨意揣測板務人員用意,
實不應該。若自身認為有被侵權之虞,可逕至本組各小組務板實行權利救濟,
且檢附詳盡證據申訴並細心備份保全不竄改,以方便日後呈堂證供。
6.本組各小組長視自身轄內小組,可因組制宜設置適合該小組之組規,並詳加公告於組內。
然牴觸本國法律或社會善良風俗或台大批踢踢實業坊站規或本組群組規範時,無效。
======2007/04/15增修=====
1.本組務板(C_WorkBoard)提供卡漫夢工廠相關之板、組務處理、申訴、判決、釋疑等服
務,勿發非關或無意義文章,違者以水桶、劣文處置,並視違規情節論處。
2.若看板使用率過低,該板主可提出有效的改善方式,或集思廣益增進其利用價值。倘若效
果依然不彰,是否存廢由群組長裁決之。
使用連署機制來廢除無板主或唯讀之看板,連署結果僅供參考,基本上不具任何效力,仍
需該小組長或群組長評估其廢板適當性。
3.有板主的看板不得申請廢板。
4.相關板、組務處理當事者請在3日內,於該篇文章推文之,否則該文相關之板、組務處理
無效。
5.欲提出罷免連署,須在組務板提出詳盡罷免事由,並由該小組長查核之,且須通知當事人
到案,預設緩衝時間回信,再於連署板(C_NewBoard)開始連署;違者不受理,依違規情節論
處;自然提罷者須符合連署板之門檻。
6.所有連署之項目,須待連署時間結束再提出該次連署之事項,且須合乎"有效連署"的定義
,違者不受理其連署。
本文依附於本組組規,並具同等效力,且於同時段起生效,特此公告。
======2005/12/09增修=====
板主超過15天未上站拔除板主職位
本規定溯及既往
作者: suginamiki (日光小樹)   2011-03-04 11:03:00
辛苦了 但是否能一併將現行規定及增修條文整理成通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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