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新智財法草案檢視 簽約內容更顯重要

作者: hoyunxian (WildDagger)   2014-07-09 14:18:48
關於那個,我順便貼一下修法理由上來好了
甲案
第二項但書修正。
本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得以契約約定由受雇人享有。
依此規定,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僅能全部歸雇用人或受雇人享有,無第三種約定之選擇。
為符合契約自由原則,讓雇用人與受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
(如雙方各享有一部之著作財產權,或約定著作財產權由第三人享有等則從其規定),
爰修正第二項但書規定,使雇用人與受雇人得以契約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之對象。
乙案
第一項修正。
依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著作人原則上為受雇人,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始例外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惟依現行國內實務,受雇人基於僱傭關係,其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自係在雇用人之指揮監督下,利用雇用人提供之軟、硬體設備、資金及人力等所完成,
為便於後續將著作公開發表及改作等利用,
雇用人多依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契約約定雇用人為著作人,
僅少數雇用人未與受雇員工約定著作人之歸屬。
致現行法第一項本文之適用反而成為實務之例外規範。
且各國就僱傭關係期間完成之職務著作亦多規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例外始由受雇人為著作人,為與國際立法例接軌,並順應實務情況,
爰參考美國、日本、韓國等國家之規定,
將職務著作之著作人修改為原則為雇用人,例外為受雇人之規定。
第二項刪除。
現行法第二項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如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之規定,
配合第一項修正為以雇用人為著作人為原則,
其著作財產權不待規定亦歸雇用人享有,
反之,如例外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亦同,
爰刪除現行第二項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之規定。
參考美國著作權法第二○一條b項規定、
日本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及韓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規定。
作者: gfabbh (David)   2014-07-09 14:23:00
我倒覺得順應實務情況才是乙案的主要修正理由
作者: end81235 (21)   2014-07-09 14:27:00
哪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沒分開啊…無論是順應實務,或是和國際接軌,都應該要分開吧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28:00
要跟國際(老米)接軌 連人格權都該消滅.....
作者: end81235 (21)   2014-07-09 14:29:00
對美國來說,他們在人格權方面不需要立特別法
作者: belmontc (あなたのハートに天誅♥)   2014-07-09 14:35:00
矢立肇都幾年了
作者: Kenqr (function(){})()   2014-07-09 14:47:00
國際(美日韓) 日韓的著作權法也是受美國影響(控制)的
作者: justeat (小玉)   2014-07-09 17:06:00
別去看立法理由,都是有目的再去找理由的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7-09 17:26:00
就是把條文改成更偏袒資方
作者: Swallow43 (絕對領域命者)   2014-07-09 17:31:00
所以要把條文修改的偏袒勞方囉?
作者: TheDark (哈比)   2014-07-09 21:18:00
本來就該偏袒勞方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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