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露天賣本子被依兒少法判刑
→ hcym9: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5 號刑事判決 03/08 02:44
→ hcym9: 這是以前的判例 03/08 02:45
→ hcym9: 高院台中分院那個,就是用兒少法判刑 03/08 02:46
→ hcym9: 刑235的部分法官反而認為沒有違反 03/08 02:47
→ hcym9: https://reurl.cc/4j7REL 03/08 02:54
這案子看了有點眼熟,翻了一下才發現以前就討論過了
https://i.imgur.com/HufsSsY.png
新聞也還在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359472
被告吳姓男子2011/12年購入色情漫畫書刊,2017年6月在露天拍賣販售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被判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
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或公然陳列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查獲之前二項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38條很久以前就放在那邊,但後來似乎沒有再跑出其他本子被判刑的案例
過了6年直到iWin風波才又被搬上檯面
去年38條甚至被修改成更模糊的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
另外再加碼來看看現在的39條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
品,第一次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
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其附著物、圖畫及物品不問屬於持有人與否,沒入之。
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
品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真的按照法條的內容嚴格執行的話
就是買了違規本子的人通通沒收罰1萬元,再送你去上課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法院的法官認為
第38條第1項所指之兒童或少年,解釋上自應以「未滿
18歲之自然人」為規範對象,始符合前開立法宗旨。查本
件扣案之色情書籍9本,其中色情漫畫係以圖畫方式描繪
猥褻、性交行為之情節,色情小說則係以文字敘述猥褻、
性交行為之情節及對象,圖畫及文字內容中之男女均係虛
擬人物而非自然人
雖然被檢察官上訴到高等法院推翻改判有罪
但還是可以看出有法官認定虛擬人物是不算兒少法對象的
希望最近的iWin風波能讓更多人關注這件事對創作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