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條文︰
2.權力義務與相關規範
#4 本組板主/小組長/群組長若因故無法執行勤務達五日以上
得依規定至所屬組務請假,並指定勤務代理人。
#5 板主超過15天未上站,致無法有效維持看板秩序
經檢舉後7天內未以其他方式維持職責者,免除其職位
看板由所屬小組長公告後暫時接管。
經使用者反應,2-5條文給予板主未上站天數過長
以及綜合現行2-4無法執行勤務達五日以上需請假之規定
2-5修正為:
板主超過7天未上站,致無法有效維持看板秩序
經檢舉後7天內未以其他方式維持職責者,免除其職位
無板主之看板由所屬小組長公告後暫時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