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C_Chat板主群之永久水桶判決

作者: houseman1104 (長門房子人˙雷恩哈特)   2017-03-24 01:47:34
※ 引述《kid725 (凱道基德)》之銘言:
: 感謝回覆 這些當中我希望確認的
: 就是板主回覆"加重原則"當中的第二條
: "視為蓄意犯,酌情往上提升一級罰則"
5-6 使用者於本板發文或回文內容引起爭議,且符合5-6-1中之條件者,
認定為蓄意引戰,違反本條者直接水桶一個月以上。
5-6條文內容即有註明板主可依違規情形加重處分
本次我是基於前述理由判定加重一級
原則上第一次違反板規我都沒有加重
先前之公告可以作為證據
: 以及第三條
: "板主候選人應當再加重處分 故判定罰則往上加重三次處分"
: 這兩個部分 分別是依據哪個板規所做出的決定
: 因為板規第九章中有罰則累計加重的規定
: 但是我找不到可以直接提高罰則層級的規定
: 因此想知道這部分是依據哪條板規作出的判定
本部分同樣為我依據5-6
加上前述理由構成認為應該加重兩級處分之判斷
: 另外第一條的"三次以上直接水桶往上提升一級罰則"
: 如果這條單獨運作 就是累積滿三次水桶後 會直接跳一級罰則?
: 也就是說 如果不論第二.三條的情況
: 假設以一個月的水桶為單位 累犯計算的情況就是
: 一個月 一個月 三個月 三個月 一年 一年 永久
: 也就是說
: 一個月的水桶犯滿七次後 直接永久水桶?
本條之加重方法為一個月的水桶累積第三次即加重一即罰則
滿十次後永久水桶
最後一個永久水桶是因為轉文違規之原始罰則即為三個月以上
9-6+蓄意犯加重兩級構成永久水桶之條件
若不論第二、三條
該次違規之罰則為水桶一年(原最低罰則三個月+9-6加重)
: 另外想搞清楚的一點是 這條規定中的累計方式
: 是從你們任內開始累計 還是你們就任之前的水桶次數也計入計算?
依據本板板規,水桶紀錄為永久保存
我的意見是包含前任板主之水桶
而PP本次之處理方式為本系列案件之第三次違規才依照9-6進行加重
以上針對群組長疑問之說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