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 教廷信理部《為與基督一同復活》訓令

作者: monarchist (ドン・キホーテちゃん)   2016-12-09 10:44:48
教廷信理部《為與基督一同復活》訓令
Ad resurgendum cum Christo
論埋葬亡者及保存火化後的骨灰
1.為與基督一同復活,我們必須與基督一同死亡:我們必須「出離肉身,與主同住」。(
格後5:8)
1963年7月5日,當時的聖部在《可敬及貫徹》(Piam et Constantem)訓令中,指示「該
盡力保持尊敬地土葬信徒遺體的做法」,同時指出火葬「本身並不違反基督信仰」,故教
會不再拒絕為那些要求身後火葬的信徒施行聖事和舉行殯葬禮儀,條件是選擇火葬不是因
為「否認基督教義,或出於某些秘密會社的敵意,或敵視公教信仰和教會。」上述教會紀
律的改變,隨後收錄於1983年的《天主教法典》(拉丁禮),以及1990年的《東方教會法
典》。
時至今日,火葬在不少國家越見盛行,與此同時,相反教會信仰的一些新思維,亦隨之擴
散。因此,信理部在徵詢了禮儀聖事部、宗座法律文本委員會、眾多的主教團,以及東方
教會主教會議後,認為適宜頒布新的訓令,以申明教會主張優先以土葬方式埋葬信徒遺體
的教義和牧民理由,並制訂火葬後保存骨灰的準則。
2.耶穌復活是基督信仰的至高真理,是基督宗教自始所宣講的逾越奧蹟的主要部分。
「我所領受而又傳授給你們的,其中首要的是:基督照經上記載的,為我們的罪死了,被
埋葬了,且照經上記載的,第三天復活了,並且顯現給刻法,以後顯現給那十二位。」(
格前15:3-5)
基督藉祂的死亡和復活,救我們脫離罪惡,導引我們進入新生命,「基督怎樣藉著父的光
榮,從死者中復活了,我們也怎樣在新生活中度生。」(羅6:4)更者,復活的基督是我
們來日復活的基礎和根源:「基督從死者中實在復活了,做了死者的初果。……就如在亞
當內,眾人都死了,照樣,在基督內,眾人都要復活。」(格前15:20-22)
的確,基督在末日固然要使我們復活,但在某種意義上,我們確已與基督一起復活了。事
實上,在洗禮時,我們已浸進於基督的死亡和復活,以聖事的方式與基督相似:「你們既
因聖洗與祂一同埋葬了,也就因聖洗,藉著信德,即信使祂由死者中復活的天主的能力,
與祂一同復活了。」(哥2:12)我們既藉洗禮與基督結合,也就實在的參與了復活基督的
生命(參看弗2:6)。
因著基督,信徒的死亡有了積極的意義。基督徒的死亡觀,在教會禮儀中,表達得淋漓盡
致,《羅馬彌撒經書》「為亡者頌謝詞」第一式為:「天主,為信仰祢的人,生命只是改
變,並非毀滅,當我們在世上的寓所被拆除後,祢又賜給我們在天上永恆的居所。」人死
時,靈魂與肉身分離,但在復活時,天主要賜予我們肉身不朽的生命,使它與靈魂再次結
合而改變。教會被召要在現世宣講她對復活的信仰:「死者復活是信徒的信心所在;我們
生活在這信念中。」
3.教會秉承極古老的基督徒傳統,一直主張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土葬亡者的
遺體。
基督的死亡、埋葬及復活,光照了基督徒有關死亡的意義;為紀念基督死亡、埋葬及復活
的奧蹟,「土葬」成為相信和期待肉身復活的最恰當表達形式。
慈母教會陪伴信徒完成塵世的旅途後,在基督內向天父呈上她寵愛的子女,且滿懷希望,
將那要光榮復活的肉身,如同種子,播於地裡。
藉著土葬信徒的遺體,教會肯定她對肉身復活的信仰,並刻意表明人身體的莫大尊嚴,因
為人的身體是人位格的組成部分,是人身分的一部分。因此,教會不能容許錯誤的死亡觀
或其儀式及態度,比方:「死亡」徹底消除了人的存在(人死如燈滅)、或「死亡」是與
大自然或宇宙融合的時刻、或「死亡」是作為輪迴再生的一個階段、又或「死亡」使人從
肉身的「牢獄」中獲得終極的釋放。
此外,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埋葬亡者,很符合對已亡信徒遺體的敬意和尊重
;他們藉洗禮成為聖神的宮殿,「聖神曾以他們的身體為工具和器皿,履行了許多善工。

因著埋葬死者,義人多俾亞在天主前備受稱許;教會視埋葬死者為形哀矜之一。
最後,在墓地(墳場)或其他神聖的地方埋葬已亡信徒,能鼓勵家庭成員及整個信徒團體
記念亡者及為亡者祈禱,同時能推動對殉道者和聖人的敬禮。
通過在墓地(墳場)、教堂或教堂四周埋葬已亡信徒的做法,基督徒傳統維繫了生者與死
者間的關係,並抗衡避而不談死亡的事實及死亡對基督徒的意義,或把死亡視作純粹私人
(個人)事件的傾向。
4.若因為衛生、經濟或社會理由,而選擇火化遺體,這個選擇仍絕不應違反已亡信徒曾明
確表示或可合理推斷屬其本人的意願。
教會在信理上不反對火化遺體,因為火化遺體並不影響亡者的靈魂,也不妨礙全能的天主
使亡者的肉身復活,獲得永生。故此,「火葬」就其本身而言,並不相反基督徒有關靈魂
不滅,以及肉身復活的教義。
教會繼續優先土葬遺體,因為這個做法更能表達對亡者的尊敬。無論如何,教會並不禁止
火葬,「惟不得為反對基督教義而選擇火葬。」
只要沒有違反基督教義的動機,在為亡者舉行殯葬禮儀後,教會應為火葬的選擇,提供相
關的禮儀和牧靈指引,尤其為要避免任何惡表,或宗教模稜兩可的跡象。
5.在合法動機下,選擇火化遺體,信徒的骨灰必須安放於神聖的場所,即墓地(墳場);
或某些情況下,在聖堂,或某個專門為供放骨灰的場所;這場所需由教會當局舉行奉獻禮

遠自教會初期,基督徒已經渴望在團體中為已亡信友祈禱和紀念他們。亡者的墳墓遂成為
祈禱、紀念和反省的地方。已亡信者是教會一分子;教會相信「所有基督信徒們的共融,
即那些在世作旅客的,那些在淨煉中的亡者,以及那些在天堂上享真福的,共同形成的獨
一教會。」
在神聖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能確保他們的親屬和信徒團體不會忘記亡者和不為亡者祈禱
,更能避免亡者被遺忘,或對亡者的遺骸失去尊重;尤其當一代又一代的親人離世後,這
是有可能發生的。在神聖的地方保存亡者骨灰,也可避免任何不恰當或迷信的做法。
6.鑑於上述原因,不允許在自家(住宅)內保存亡者骨灰。
只有在重大及例外個案,教會教長(Ordinary)視乎當地文化的情況,在主教團或東方教
會主教會議的同意後,才可批准在自家(住宅)內保存亡者骨灰。儘管如此,不得把骨灰
拆分給各家族成員,且要確保骨灰得到應有的尊重。
7.不允許撒骨灰大自然或保存在紀念品內。
為避免出現任何「泛神論」、「自然宗教」或「虛無主義」的跡象,不允許把骨灰撒於空
中、大地或海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撒灰;也不允許把骨灰保存在紀念品、珠寶或其他物
品內。總不可為了衛生、社會或經濟理由選擇火化,然後作出這樣的行為。
8.依照教會法典為亡者合宜殯葬
若亡者惡意地為相反基督徒信仰,要求火化和把他的骨灰撒歸大自然,則必須按照教會法
典的規定,拒絕為他舉行基督徒殯葬禮儀。
此訓令於2016年3月2日信理部常務會議中通過。
教宗方濟各同年3月18日接見部長梅勒樞機時予以批准,並頒令公布。
信理部部長
謝拉・梅勒樞機
(Gerhard Card.Müller)
信理部秘書長
路易・拉達理亞總主教
(+ Luis F. Ladaria, S.I.)
2016年8月15日聖母蒙召升天節
發自羅馬信理部
(《天主教周報》419期)
作者: bmcat (黑嘴貓)   2016-12-09 14:42:00
好怪~死人肉身復活現代人怎麼相信?
作者: Pietro (☞金肅πετροσ)   2016-12-09 14:57:00
現代人為何不能信?
作者: bmcat (黑嘴貓)   2016-12-09 19:45:00
可是我長得很醜,如果真的有肉身復活,我想要天主給我漂亮的臉蛋和170的身高~
作者: speed2 (祝平安.喜樂^_^)   2016-12-09 23:18:00
天主說:我給你的都是美好的 醜是你自己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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