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牧函
《對「多元成家制度」法案相關主張之答覆》
導 言
1.近年來,台灣社會受到來自於歐美國家「多元文化」、「性權運動」、
「極端女性主義」與「同志運動」的影響,部分人士試圖將主流社會所推崇的
婚姻意義與價值,醜化成一種所謂的「異性戀霸權婚姻家庭」或「父權婚姻家庭」,
企圖徹底改變家庭跟婚姻的意義與價值,並透過法律上的修改,以達到「毀家廢婚」
的終極目的。在經由大眾傳播媒體的的公開討論與推波助瀾之下,「同性婚姻」、
「伴侶制度」以及「多人家屬制度」這一系列所謂的「多元成家制度」之法律提案,
已博取部分社會大眾的同情與附和,甚至教會內少數良善的信友,特別是青年人,
也受到不小的影響。
本牧函旨在就這些問題上重申天主的啟示與教會的訓導,並提出一些理性論據,
以供神職人員與平信徒在面對同志議題與「多元成家制度」法律提案時,
能夠以合乎基督徒良知的應有態度與立場,有效地保障和發揚婚姻制度的尊嚴,
因為這制度不但是家庭基礎和社會安定的基本要素,更是造物主在人類受造成
「男和女」(創一27)之初所設計與祝福的。由於本牧函所提出之問題與自然道德律
有關,以下的論點不僅是針對信仰基督的人而說,同時也包括所有理念一致、
並致力促進和維護社會公益的人士。
一、婚姻家庭的本質與其神聖性
2.天主教會就婚姻、家庭及兩性互補上所作的訓導,
不僅僅是重申正確理性上的一項明顯真理,更是世界各大文化所公認與維護的。
婚姻與家庭並不只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關係,它乃是由造物主所建立,
有其獨特的本質、基本特性和目的(1)。
任何人世間的意識形態都不能改變或廢除人類對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堅定信念:
「男女藉著自身和專一的互相授受,促成二人的結合。這樣,男女二人彼此成全對方,
好能與天主合作,衍生和養育新的人類生命」(2)。
3.婚姻與家庭這項屬於自然本性上的真理,不但得到聖經的啟示所肯定,
它更是人類原來智慧的表達,同時也順應本性與自然道德律的呼聲。
《創世紀》一書告訴我們,造物主所預定的婚姻家庭制度有以下三個基本要素:
首先、作為天主的肖象,人類受造成「男和女」(創一27)。
男女就位格而論二者平等,就性別而論則互相補足。性原屬肉體和生物學上的事實,
卻被提升至位格性的境界,並在這新境界裡本性和精神合而為一。
再者、造物主制定婚姻作為運用性能力,以達致人與人結合的一種生活方式:
「為此,人應離開自己的父母,依附自己的妻子,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
因此,在創造男人與女人的時候,天主就建立了人的家庭。
最後、天主有意讓男女的結合,成為參與祂創世工程的特殊方式。因此,
祂祝福男女二人說:「你們要生育繁殖,充滿大地」(創二28)。
所以在造物主創造的計劃中,兩性互補和繁衍後代,成了婚姻與家庭的固有本質、特性和
目的。
4.在新約的記載中,基督更把男女婚姻的結合,提升至聖事的尊貴地位,
因此基督徒的婚姻,正是「基督與教會立約的有效標記」(參閱 弗五32)。
這個基督徒的婚姻意義,毫不減損「男女夫妻結合」的深度人性價值,
反而對它加以肯定和鞏固(參閱瑪十九3-12;谷十6-9)。
5.按照來自於聖經的啟示與教導,我們絕對沒有理由、
也不能視「同性戀者的結合」與天主計劃中的婚姻與家庭,
有著任何程度上的類同或稍微相似之處。
婚姻是神聖的,然而同性戀的行為卻與自然道德律相違。
同性戀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
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的行為是不許可的」(3)。
二、「多元成家制度」對婚姻家庭的挑戰
6. 近年來由若干團體組成的聯盟,以所謂的「平等」、「反歧視」
以及「組織家庭(包括但不限於結婚權)是基本人權」等作為訴求口號,
主張人們不應因為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因素,而被國家系統性地差別對待、
被排除組織家庭以及平等享有和異性戀配偶相當的因婚姻而來的權利與福利,
並致力推動多元家庭的法制化運動。這些團體也於今年十月份正式完成並推出
「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草案內容包含允許「同性婚姻」的「婚姻平權」草案、
無須締結婚姻的「伴侶制度」草案,以及解構婚姻家庭的「家屬制度」草案。
這三套一系列所謂的「多元成家制度草案」,不但直接涉及領養兒童的可能性,
更重要的是已公開宣稱其終極目的在於「毀家廢婚」(4)。
三、反對法律認可「多元成家」制度的理性論據
7.在處理同性戀者結合一事上,當前政府與立法部門的態度與立場,
在藉辭為了尊重某些「權利」與避免歧視那些與同性伴侶生活的人們之
意識型態的推動下,已從寬容這些現象的存在,逐漸傾向於承認這種結合的法律地位。
在這個情況下,部分人士竟開始主張賦予「同性配偶」與正式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
包括合法領養孩子的可能性。道德良心要求基督信徒在任何情況下,
都要為整體道德真理作見證,包括不可認同同性戀行為、
不可認同任何破壞一男一女婚姻家庭的同性結合主張,
以及不可對同性戀人士抱有不公平的歧視。
為了進一步明白為何應該反對法律認可同性配偶,我們要提出以下不同層次的道德原因。
從正確理性與自然道德律的層次而論
8.民法的範疇肯定較自然道德律狹隘(5),畢竟民法不可與正確理性相違,
否則便對良心失去約束力(6)。任何一項人為法律,
只有在符合良心所辨識的自然道德律,以及尊重各人不可剝奪的權利時,才算是良法(7)
。
贊成「同性配偶」結合的法律違反了正確理性,
因為此等法律賦予同性者的結合類似婚姻的法律保證。由於這事所危及的價值,
國家不能為了賦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而忽略促進和維護婚姻這個有利公益的基本制度。
也許有人會質疑,一項法律若不強制任何行為,只是承認某既成事實的法律地位,
並且不對任何人構成不公義時,這法律又怎會違反公益呢?
事實上,「多元成家制度草案」一旦成為法律,其後果不但十分嚴重,
而且具有更廣泛和更深遠的影響,甚至造成整個社會結構的改變,違反大眾公益。
民法是人在社會生活的結構原則:
「法律對於思想和行為的模式,確實是十分重要,而且有時是決定性的影響」(8)。
生活方式及它們背後所蘊含的預設,不但塑造成社會生活的外在形態,
並且會改變年青一代對行為模式的觀念和評價。法律認可同性配偶的結合,
會令某些倫理價值變得模糊,並導致人輕視婚姻制度。
從生物學和人類學的層次而論
9.同性配偶的結合絕對缺乏婚姻與家庭所具備的生物學和人類學上的要素,
然而按正確的理性,它們正是令這些結合獲得法律認可所需的基礎。
此等結合並不能以正常的方式繁衍後代和延續人類。
至於採用最近發明的人工生育方法,除了會嚴重損害人性的尊嚴外(9),
絲毫不能彌補這缺陷。此外,同性配偶結合亦完全缺乏夫妻的特質,
而這特質正是「性」的人性和有序形式之所在。
性關係只在能夠表達和促進兩性在婚姻中的互相扶持,並導致傳遞新生命時,
才真正合乎人性。經驗告訴我們,此等結合所缺乏的兩性互補,
對受他們照管的兒童的正常發展構成障礙。這些兒童被剝奪了父親或母親的經驗。
讓度同性配偶生活的人士領養兒童,事實上就是對這些兒童施加暴力,
由於他們要寄人籬下,被人擺佈在不能獲得完人發展的處境中。
這是極嚴重的不道德行為,公然違反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所認同的原則,
兒童既是脆弱和容易受損的一群,應常以他們的最大福利作最重大的考慮。
從社會的層次而論
10.社會的延續有賴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在法律上認可同性配偶的結合,
無疑是要給婚姻重下定義,就法律地位而言,令它失去異性結合的基本要素;
即衍生後代和養育孩子等。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若在法律上僅是婚姻的其中一種可能方式,那末婚姻的觀念便會徹底變異,
令大眾公益蒙受嚴重損害。國家把同性配偶的結合,
放在類似婚姻與家庭的法律地位上,便是任意妄為和瀆職。
尊重和不歧視他人的原則,並不能用來支持認可同性配偶結合的法律地位。
以不同方式待人,或拒絕賦予社會認可或福利,只在有違公益的情況下,
才是不可接受的事(10)。
拒絕向非夫妻或不可能是夫妻的共賦同居方式賦予婚姻的社會及法律地位,
並非不公義的事;反而是公義所要求的。同性配偶的結合,
絲毫不能滿全類似婚姻與家庭所能達到的目的,難以要對這種結合賦予特有的認可。
相反的,我們有很好的理由認為,此等結合對人類社會的正常發展有害,
尤其當它們對社會的影響有增無已時。
從法律的層次而論
11.由於已婚的夫婦能確保延續人類後代,特別有利於大眾公益,
民法因而確認婚姻為一個制度。另一方面,
由於同性配偶的結合並不為公益履行這職能,故此就法律立場而論,
不需要特殊關照。至於聲稱「為了避免共賦同居的同性配偶,
由於他們生活在一起,致使他們的人權和公民權可能受不到正視,
因此必須賦予法律認可」(11)。這樣的論據實在不能成立。事實上,
他們常可引用法律條文──正如所有公民對自己的自主行為一樣──
在有關公益的問題上維護自己的權利。犧牲大眾公益和對家庭的公正法律,
而去維護應以不妨礙社會整體的方式來保障的私人利益,這是極其不公義的事。
我們必須謹記「立法常有危險令同性戀成為一種享用政府津貼的根據,
實際鼓勵有同性戀傾向的人自認是同性戀者,
甚至設法尋找一位伴侶以圖利用這法律條文」(12)。
四、基督徒在面對同性戀者、同性性行為與「多元成家」主張時應有的態度
12.所有基督徒在面對「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修法主張時,
一個慎重而明智的行動是必要而且有效的。
這些包括揭發這種寬容態度如何能被某意識形態所取巧或利用;
清楚指出這種配偶生活的不道德性;提醒政府需要對這現象作出某程度的規限,
以保障公眾道德,防範年青人受到對錯誤的性及婚姻思想的影響,
剝奪他們應有的保護,並助長這現象的擴散。至於那些不但寬容,
甚至進而承認共賦同居的同性戀者享有特殊合法權利的主張。
首先我們必須分辨清楚,
一則是私下的同性戀行為,
一則卻是把同一行為當作社會內的一種關係,為法律所預見和認可,
甚至成為法定架構內的一個制度。因此必須謹記附和邪惡並使之合法化,
遠不同於純粹寬容邪惡的存在。
根據教會的教導,對有同性戀傾向的男女、特別是具有基督徒身份的男女,
我們「應該以尊重、同情和體貼相待。應該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13)。
他們一如其他基督信徒一樣,被邀請度一個「貞潔的生活」(14)。
然而在愛與接納同性戀傾向的男女的同時,
必須十分清楚這並不代表也應該接受同性戀行為與破壞婚姻家庭的「多元成家」修法行動
。
因為同性戀的行為不但是
「排除生命的賜予,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15),
更是一種「嚴重違反貞潔的罪」(16),因此「在任何情形下同性戀的行為是不許可的」
(17)。
13.貞潔包括在聖保祿所說的聖神恩惠中的節制中,而他更譴責「違反貞潔之德」
為一個特別不相稱於基督徒身份的罪惡,並且是個使人不得進入天國的惡行 (18)。
「天主向所有的人要求的是聖潔。他要求你們戒絕邪淫,
並要求你們每人曉得如何以聖潔及可尊崇的方式持守自己的身體,
不要放縱邪淫之情,如同那些不認識天主的外邦人一樣。
……我們被天主召喚是為成聖,而不是成為不道德的人。
所以凡是輕視這誡命的,不是輕視人,
而是輕視那將自己的聖神賦予你們身上的天主」(得前四3?8;參閱哥三5?7;弟前一10
)。
貞潔之德並不是只限制在於避免那些已列舉的過失,而是以獲得更崇高、
更積極的正面目標為目的的。這是一個關係整個人格的德行,
包括內在及外在的行為。基督徒越珍視貞潔之德的價值,
及在生活中作男人及女人的重要角色,他們越能藉助種精神的本能,
明瞭它的道德要求及忠告。同樣,他們也越曉得如何本著聽從教會教訓的精神接受
及實行一個真正的良心在具體的情況中所提示的。
每個人應按照自己的生活情況擁有這個德行,為某些人而言,
它是追尋童貞或奉獻給天主的獨身生活,這是一個崇高的方法,
更容易全心地將自己只獻於天主(參閱格前七7,34)。
而為其他的人,它是過著一種由倫理道德所約束的生活模式,
依照他或是結婚或是單身。但不管是怎麼的生活身份,
貞潔並不是單純的一種外在身份而已;它必須使一個人的心純潔符合基督的話:
「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姦淫了她」(瑪五28)。
五、具體行動
14.關於面對「同性戀的行為」與「多元家庭民法修正草案」的部分,
神職人員與平信徒應在信德中,按照天主的啟示真理與自然道德律,
理智並堅定的棄絕任何違反貞潔之德的行為,
並勇於反對各種企圖造成同性戀結合的法律與主張。
堂區司鐸、教會機構與各教會團體之負責人或輔導,
應積極運用各種適當場合向其成員與教友們說明教會之基本立場與態度。
平信徒從政者在面對有利於承認同性戀者結合的法案時,有道德義務清楚並公開的反對。
平信徒父母與青年人的教師們則要負起在家庭與學校中的使命與責任,
尤其要教導孩子認清我們的信仰與教會有關「性」的倫理。
最後,所有的平信徒,特別是青年人,則應在天主聖神的光照下,
透過靈修生活與祈禱跟隨耶穌,好認識並接受天主的真理與教會的教導,
活出基督徒應有的生命與價值觀。
15.關於面對「同性戀者個人」部分,首先我們必須清楚:
「有為數不少的男女,呈現著深根蒂固的同性戀傾向。
這傾向在客觀上是錯誤的,為他們大多數人構成了一種考驗」(19)。
因此,必須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公平的歧視與行為,
並在明智的愛德中,接納、尊重與陪伴同性戀者個人。
但是在接納與尊重同性戀者個人的同時,
也必須謹慎而明智地瞭解「同志的性行為」仍屬不道德,
是一種「本質上的錯亂,是違反自然道德律的行為,排除生命的賜予,
不是來自一種感情上及性方面的真正互補。在任何情況下是不允許的」(20)。
最重要的是,我們應該記住「同性戀者被召叫在身上實行天主的旨意,
如果他們是基督徒,應把他們由於此種情形可能遭遇的困難,
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21)。
事實上,每一個天主子民,都應該將自己所遭遇到的困難,
與基督十字架上的犧牲,結合在一起。
16.至於同屬於教會大家庭、有著同性戀傾向的基督徒男女,
他們擁有來自天主特殊的召叫:「同性戀者被召守貞潔。
藉著訓練人內心自由的自制諸德行,有時藉著無私友情的支持,
藉著祈禱和聖事的恩寵,他們可以,也應該,漸次地並決心地,
走向基督徒的成全」(22)。有著同性戀傾向的基督徒男女和其它基督徒並無不同,
只是按照每個天主子民不同的身份、召叫與邀請,並在聖神的帶領之下,
共同努力地在信仰的道路上,追隨基督的足跡度基督徒的生活。
按照教會提供的方法,恪守屬於自身的貞潔之德,並在靈修生活中獲得力量,
拋棄自身的私欲偏情。經常祈禱、領受和好聖事和聖體聖事,
謹慎避免犯罪的機會,每天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走向基督,
同時心中滿懷得到賞報的希望:
「因為如果我們與祂一起死去,也將與祂同生。
如果我們堅持到底,我們也將與祂為王」(弟後二11?12)。
最後,所有基督徒,特別是年青人,應熱心地培養對無玷天主之母的敬禮,
並且以聖人們和其他熱心的信有之生活作為榜樣,特別是那些在貞潔生活
有卓越表現的年輕人之生活作為榜樣。
結 論
17.全體天主子民都要重視貞潔之德、它的美及它的影響力,因為它提高人性,
並使人能擁有真誠的、大公無私的、慷慨的及尊重他人的愛。
必須尊重同性戀者個人,但絕不應使人贊同同性戀的行為,
或承認同性戀者結合的法律地位。大眾公益要求法律承認、促進和維護婚姻制度,
因為它是家庭的基礎,是社會的細胞。承認同性戀者結合的法律地位,
或把它們視為與婚姻同等,不但無異於認可越軌行為,
致令它成為今日社會的一個模式,而且還令到人類共同遺產的基本價值變得模糊不清。
因此,為了男女眾人的利益和社會自身的福利,教會不會、也不能放棄維護這些價值,
同時也邀請所有天主子民一同來維護這個天主所親自建立的婚姻家庭制度。
讓我們把所有作夫妻、父母、兒女的,都託付於童貞聖母瑪利亞──
至潔貞女及家庭之后的代禱,並求她引領每一個家庭認識她的聖子以及天主愛的真理。
台灣地區主教團全體主教
主曆2014年春節
註 釋
(1)參閱梵諦岡第二屆大公會議,《教會在現代牧職憲章》(1965),48號。
(2)信理部,《有關賦予同性配偶法律地位建議的考慮》(2003),2號。
(3)《天主教教理》(1992),2357號。
(4) 有關「多元成家」草案、資料與相關文章來源,參閱「多元成家:要婚姻,還要其他
」記者會新聞稿、發言稿;簡至潔,〈你也可以選擇家人〉《財訊雙週刊》408期,62?63
頁; http://tapcpr.wordpress.com/;〈要婚姻平權,還是革命? ─當同性婚姻爭取合
法〉系列報導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234。
(5)參閱若望保祿二世,《生命的福音》通諭(1995),71號。
(6)參閱《生命的福音》通諭,72號。
(7)參閱聖多瑪斯,《神學大全》,I?II, q. 95, a. 2.
(8)《生命的福音》通諭,90號。
(9)參閱教廷信理部,《生命的恩賜》訓令(1987),II. A. 1?3:甲.異體人工受孕。
(10)參閱《神學大全》,II?II, q. 63, a.1, c.
(11)參閱註(4)。
(12)教廷信理部,《回應有關反歧視同性戀者立法建議的考慮》,14號。
(13)《天主教教理》(1992),2358號;參閱教廷信理部,《同性戀者的牧民服務》(1986
),10號。
(14) 《天主教教理》(1992),2359號;參閱教廷信理部,《同性戀者的牧民服務》(
1986),12號。
(15)《天主教教理》(1992),2357號。
(16)《天主教教理》(1992),2396號。
(17)《天主教教理》(1992),2357號。
(18)參閱迦四3?8;格前六9?11。
(19)《天主教教理》(1997拉丁文修訂版),2358號。
(20)《天主教教理》(1992),2357號。
(21)《天主教教理》(1992),2358號。
(22)《天主教教理》(1992),2359號。
資訊來源:
http://www.catholic.org.tw/theology/public/liyi/archive
/church_documents/2014pastora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