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台灣主教團聲明 反對大法官改變婚姻定義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8-11 12:51:14
我認為主教團的聲明有點問題。
※ 引述《monarchist (ドン・キホーテちゃん)》之銘言:
: 大法官會議於今年2月間宣告受理同性婚姻釋憲,於今年5月24日以第748號解釋宣告:「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
: 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
: 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 對此釋憲,長期關心社會慈善工作,期待更多人能建立健康家庭的我們深感痛心,為何「
: 家庭婚姻」的定義,在立法仍具爭議、人民未達共識期間,竟然由司法機關對於不存在之
: 同性婚姻規範,宣告人民有權行使,代替全民決定、動搖傳統家庭婚姻的文化內涵。
: 婚姻制度有其目的性:婚姻是社會制度所賦與的權利,非自然人的基本權利。民法親屬篇
: 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親屬會議,皆由婚姻為主軸。婚姻非單純愛情之
: 結合,而有組織家庭、生養子女,與對方親屬成為親屬之倫理目的功能。其中以生育子女
: 為最大功能,乃人類生生不息之保證。
用長期進行社會慈善來掩蓋自己對於性少數箝制的,這只是公關處理的消毒方式。
企圖營造良好的公益形象來誘導受眾的判斷。
天主傳統婚姻嚴格來說不是一般民眾內心的傳統婚姻,
可能有選擇性詮釋或或理解傳統的謬誤。
大法官認為婚姻中的養育子女並非現行婚姻的要件,基於文化風俗的觀點,
並不能反過來嚴格限制法律上婚姻成立的要件。
我們也不確定社會上對婚姻的實踐就如同主教團的說法一樣。
行政、立法以及司法本就是相互制衡,若行政及立法怠惰,
自然人民得利用大法官解釋來保障權利。
: 不存在之權利不發生違憲問題:若謂自由及權利應順應時代發展而符合時代需求,涉及是
: 否應增加新自由及新權利,此屬立法事項,應由民主決定。不能認為因為時代已進展到應
: 該接納同性戀者,同性戀者與異性戀者同樣相愛,同樣有婚姻的需求與渴望,憲法即自動
: 產生人民有同性婚姻之權利,否則憲法將處於隨時可變動之狀態而違背其為國家根本大法
: 應具備之安定性原則。
其實這裡並沒有提到平等權利,不知道是不是故意漏掉的。
基於平等權,並非是不存在的權利,如果政府要給予異性戀婚姻的制度性權利。
那麼大法官的意思是在較高密度且嚴格的審查下,
如果不能提出足夠而且充分的理由說明為何該族群不得比照享有,那就是違反平等權。
而大法官認為目前的理由皆無法成立差別待遇的理由。
所以嚴格來說不是不存在的權利,而是未被正視,未被處理,未被積極保障的權利。
: 釋憲內容,扼殺重大公共議題討論空間,剝奪人民決定重大議題權利,強迫全民接受同性
: 婚姻,對下一代婚姻價值觀念及整個社會倫理、文化、教育帶來重大衝擊及傷害。
: 製造糾紛:承前述,以何種形式保障同性婚姻自由權乃屬立法權限,何以748號解釋宣告
: 二年未完成立法可逕為同性婚姻登記發生配偶法律效果?解釋理由明認現行法律只適用異
: 性婚姻,同性婚姻依據何法律規定登記、發生效力?逕依大法官解釋?可以拘束戶政機關
: ?沒有法律依據的登記能發生法律上效果?適用相同離婚條件?如何收養子女?
: 此解釋曲解自由平等理論要求婚姻自由,偏離法律所一直尊重的婚姻歷史、傳統及已被普
: 遍認同的婚姻目的,而將個人需求、能力、意願等生理與心理因素作為婚姻自由權之基礎
: ,追求各種性別、性傾向之「實質平等」,實屬失當,將可能為社會帶來更多的糾紛、混
: 亂。真正追求兩性平等、保護女性人權,促進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與善良風俗的精神,已被
: 錯謬的時代潮流所覆蓋。
這段不知所云,因為748解釋都說了。
基於每個個人都不應該基於性別的差異,而受到政府或社會的不當差別待遇。
而性別與性傾向的歧視,很可能表現在許多包含就學、就醫、就業等領域
這些都很直接的影響這些性少數族群的生活與生存。
因此748號解釋認為平等權的範圍除了原有的生理性別,也應該納入性傾向作為考量。
: 尤甚者,倘若「同婚合法化」,無論是立專法或修民法,教會所堅守的婚姻觀與作為,是
: 否會被定義為「歧視」?「宗教自由」、「講學自由」、「言論自由」都將可能受到嚴重
: 的壓抑及影響。認同同婚合法化者雖強調「尊重」多元性別,但「尊重」到什麼程度?是
: 否影響「宗教自由」,已成為當前宗教界不容忽視的議題。
: 混淆婚姻定義:納入同性婚姻使異性婚姻成為婚姻中的一個選項,一夫一妻在法律上僅是
: 婚姻制度中一種可能的方法,婚姻觀念將變異,婚姻原有之價值將變得模糊,連帶影響家
: 庭在社會中之地位。
建議參考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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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N7C-Uls (Christianity) [ptt.cc] [討論] 宗教自由與護家盟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hristianity/M.1461505950.A.BF6.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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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是宗教團體對外對抗政府與第三人不當干預的權利。
並非保障宗教團體政治影響力的權利。
講學自由與言論自由仍然必須考量「教學專業」與「公眾討論」。
請參考
馮一凡/關於性別平等,《兒童權利公約》想得比反同家長更遠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685/2556232
以天主教的教會學校為例,教會學校並非教會本身,而是其延伸,
因為教會學校的組成包含教職員工及學生,他們多半有各種宗教信仰,
為了保障這些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學校行政及教學事務並不應該被視為教會內部的事務。
要求學校遵守性別平等的教育理念或傳播相關知識,不僅不會造成宗教自由的受損,
反是保障各種利害關係人的宗教自由;言論自由亦是如此。
: 在教會裡,我們不接受、也不支持任何政治或司法機構對婚姻在法律上的重新定義。教會
: 基於《聖經》的教導,不論環境如何改變,仍將堅守基督信仰:一男一女、一夫一妻、一
: 生一世的婚姻觀;並本於《聖經》中慈愛與誠實、公義與憐憫的教導,表達我們愛所有的
: 人,包括同性戀者,接納與歡迎同性戀者在教會生活當中一起領受天主的愛,但我們不支
: 持同性間的性行為,也不支持同性婚姻。
這個大家都知道,只要教會不用教義影響其他人,應該都沒甚麼意見。
: 對社會而言,天主教長久以來一向關心各種社會慈善工作,教會竭盡己力去樹立天主對於
: 婚姻和生命延續的美好設計。這個堅持也吻合所有堅守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來自不同宗教
: 信仰的團體與個人,我們願意跟他們站在一起,堅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 釋憲不應忽視「後同」族群的存在:大法官於釋憲中不應片面採信同性戀之性傾向屬難以
: 改變之個人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英譯是不可能改變的個人特徵),不
: 但違背經驗法則,也忽略了台灣社會中存在不少曾經是同性戀者,後來脫離了同性戀生活
: 而展開新生活的「後同」族群。期盼政府運用智慧,不改變婚姻定義。我們希望藉由此聲
: 明帶出多數民眾反對的聲音,並期待政府傾聽多數人民的聲音,扭轉與修復此次釋憲所帶
: 來的國家危機。
有一群「後同」不想過同性戀生活,是能干涉其他性少數的生活選擇嗎?
而且這又如何能干涉現階段醫學研究?
: 我們深信家庭是孕育人類最重要的搖籃,也因此再次提醒全體天主子民重視家庭和信仰教
: 育。透過全家同心讀經、祈禱與參加彌撒使家庭成員建立親密關係。也期盼基督徒家庭能
: 在這充滿婚姻家庭危機的時代中作光作鹽,成為台灣的祝福。
: 教會也呼籲全國人民,堅守良善自然婚姻家庭及重視子女教育:台灣人民應盡全力維護台
: 灣良善的家庭文化及道德標準,面對背離民意的政治決定時,仍應堅持我們的立場,絕不
: 妥協。民調已顯示(下一代幸福聯盟委託進行,於2016年12月27日公布資料)超過半數的
: 民眾反對同性婚姻,7成以上的民眾認為同性婚姻會影響下一代教育,不但如此,超過7成
: 6民眾支持此重大議題應由全民公投決定。我們呼籲所有民眾堅持立場,並積極行使「選
: 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公民權利,建構台灣美善的未來。
: 2017年7月14日
: (天主教周報451期)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08-12 10:28:00
那些性侵的神父 讀了那麼多神學教育都恢復不了 什麼經驗法則 恢復治療 完全都是宗教騙局
作者: timer000 (祝我們平安^_^)   2017-08-13 14:34:00
哈哈,也有很多戰勝罪惡的要不要來教會看看耶穌很威的很多不可能做到的事,都被耶穌變成祂真實的證據但跌到的人也多,人若要捨棄十字架離開主主也就任憑他們靠自己你們看到有些為耶穌中瘋狂的人,連命都可以捨棄他們都有親自碰到耶穌的個人經驗也想邀請你們來,試試看我以前也是不太信神的,我信錢和科學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08-14 19:25:00
去教會讓已經跌倒的人帶領嗎 我沒這麼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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