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PM88 (BPM)》之銘言:
: 其實也沒這麼複雜,不過拿來嚇傻那些沒事引一堆聖經經文打泥巴戰的倒是不錯。
我覺得聖經是基督徒"唯一"必需順從的準則,因為這是神啟示人應當要信的真理及對神
對人應當盡的本份
: 只不過從基督教跨入佛教,神、罪的定義要再更擴展:
: <def>
: 神:能夠容納一切的集體潛意識,在此集體潛意識要用最嚴格的程度解釋,
: "至少"包含所有物質(無機質、植物、動物、人類)。
所有的物質皆是神無中生有所創造的,沒有物質時間的時候就有了神,祂是遠超過
你所謂的"集體潛意識",是我這個受造物完全在有限的理性和邏輯上完全無法測度的,
事實上,我怎能憑著自己就能探究神的本質呢?(約伯記11:7)(詩篇90:2) 我連對自己本質的認識都是模模糊糊
唯有神才能見證祂自己的存在(出埃及記3:14),我也只能依靠祂所啟示的部分認識祂
(提摩太後書3:16),所以我必須甘心樂意接受神給我認識祂的限制,唯獨在祂的話語中
尋求關於神本質的答案
神性不在受造物中,神性是充滿在天地之間(以賽亞書66:1)
: well, 當作自然神來看是勉強可以的,但其實不是,但原因先不論。
: 罪:人與神主客觀分立的狀態,但假定神的定義改變,在此要有新的體悟,
: 就是「面對集體潛意識前,維護自己個體意識的執著」。
: 至於愛,依舊是罪的相反。
罪的定義:1.凡不遵守(不行神的吩咐) 2.違背神(作神禁止的事)都是罪(約翰1書3:4)
神的愛,已經有人用雅各書來做分享了,我也覺得是如此,但是我否認愛跟罪是相反的
因為這樣就我的想法好像是在說愛可以跟罪抵銷,
這樣的角度可能會變成
1.功德論(以愛行事積功德抵罪)
2.善惡二元論(宇宙中有兩個全能者,一個善一個惡,但彼此又拿對方沒辦法,但這又是矛盾
的地方,彼此相抗衡還可以被稱為全能者嗎?)
3.神因為愛可以忽略罪,因為神的愛"抵消了"罪的量還有剩
(然而神必不以有罪為無罪,必會追討罪債,自父及子直至三四代)
神的愛是遠超越罪的,因為犯罪的是我,按照神的公義我理應當直接下地獄,但祂
卻給我一個新的心,以祂聖潔的律法指引我,讓我知道自己在身體及靈魂上的汙穢
(如果套用佛家的說法,即是放下執著,我看到的反而會是一個骯髒無法潔淨的靈魂,法利
賽人就是如此,在外表看來很敬虔,很放下我執,很明心見性,但在神眼中看來卻是粉飾的
墳墓(馬太23:27)),且護理我,使我在自我否定的狀態中(悔改)不至於滅亡,
反而渴望祂的救恩,不願再躲閉祂的面(創3:8),而是被祂吸引來就光(約3:20),
這光就是父獨生子的榮光(約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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