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灣教會的現代性議題

作者: sCHb68 (sCHb68)   2016-03-12 16:18:46
無論基督徒在社會上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支持其行動背後的神學理由,
就是如美國神學家Reinhold Niebuhr在基督與文化所說的第五種分類:
「基督更新(改造)文化」。
也就是耶穌的主禱文中的『願你的國降臨』(太6:10)。
從終末論的意義上來講,
「上帝國」一直存在著「已然未然(alread-but-not-yet)」同時存在的張力,
「已然」就是上帝一直在這世界上掌權(但4:35),
因此耶穌能道成肉身並受死、復活,且能賜下聖靈給教會;
而「未然」則表示仇敵未在基督腳下(林前15:24-25),
儘管萬膝尚未跪拜這位主、萬口尚未承認祂是主,但這件事必然成就(羅14:11)。
而這種觀點─「基督更新文化」,也是彼得書信一直所教導的兩國論,
基督徒應當是入世但不屬世、要活出在地如在天的生活,
因為上帝是聖潔的,基督徒理所當然也要是聖潔的(彼前1:16)。
聖經的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彼此沒有血緣關係,
沒有一男多女、沒有多男一女、
沒有一男一男、沒有一女一女、沒有一男多男、沒有一女多女。
這是上帝的話,基督徒應該持守這個婚姻定義,
我們也可以採取行動反對違反此立場的不同立場。
但是,基督徒是「入世但不屬世」,
我們不應當採取抵制某商店的手法反對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
我們也不應當採取人身攻擊的手段反對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場,
因為上帝是聖潔的,我們採取的手段也應當是聖潔的。
而許多「支持」同性婚姻立場的基督徒常常說:
「反對同性婚姻在教會內部講講就好,不必要到公眾範疇裡傳講。」
然而他們卻又會採取「基督更新文化」的立場,
以基督徒的名義表示他們支持同性婚姻。
一方面反對基督徒以基督徒名義到公眾領域反對同性婚姻,
一方面又以基督徒名義自居到公眾領域支持同性婚姻,
這豈不是雙重標準嗎?
而支持同性婚姻的非基督徒朋友,
他們以一個符合聖經的道德原則(即:社會上再微小的聲音都需要被聽見),
來表達他們支持同性婚姻的出發點。
然而他們在為同性婚姻發聲支持的同時,
卻反對「基督徒反對同性婚姻」的這種聲音,
表示基督徒到教會內部裡反對同性婚姻就好,
在公眾領域上,基督徒必須噤聲。
這也是雙重標準,不是嗎?
但我相信還是有很多支持同性婚姻的朋友是樂意基督徒發聲,
並雙方能夠進行理性的討論的。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3-12 16:44:00
我的意見是,基督徒要靠神的話語反對同性婚姻可以,但麻煩真的找聖經過活,不要雙重標準也請基督徒一起反對離婚,反對跟非教徒結婚,反對女人在教會可以講話要別人照聖經活,自己卻選擇性遵守聖經,這才是基督徒最讓人受不了的地方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3-12 16:51:00
嗯嗯 全守律法是耶穌-雅各的教導,但明顯做不到,所以雅各書2:8、2:13講到的「至尊律法」跟「憐憫」就表明「赦免我們的過犯,如同我們赦免人的過犯」這點「饒恕」的重要性或有別於律法主義者的行事法則。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3-12 16:54:00
那基督徒為何可以饒恕同意離婚和墮胎,異教信仰的法律,偏偏對同性婚姻反對到底?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3-12 16:54:00
這也就成為基督徒參與公共議題的條件或前提了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3-12 16:55:00
這種寬以律己,嚴以待人的做法,難道就是神所喜悅的的嗎?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3-12 16:55:00
我的觀點就是應該要饒恕同性的罪,才有討論的空間或者說即便無法饒恕,也要存而不論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3-12 16:56:00
饒不饒恕是基督徒內部的事情,不信的人根本沒必要接受這種前提而且也更不應該等待基督徒討論好了是否該饒恕才進行同性婚姻的推動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3-12 16:57:00
我本來就在討論基督徒阿XD 非基督徒哪需要這麼麻煩XD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3-12 16:58:00
哈哈,好吧你說的對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3-12 16:58:00
而且很多同志是基督徒耶,所以也需要為他們而討論
作者: MarquisSADE (~薩德先生~)   2016-03-12 22:49:00
這篇清楚又犀利的指出很多問題~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03-13 01:15:00
我覺得不是 "在公眾領域上,基督徒必須噤聲"而是在公眾討論上,基督徒不能光用聖經上的理由來反同因為那等於終結討論。 你說我反對同性戀因為聖經這麼說,對方難道能繼續討論說,那聖經教義能不能改一改? 不能嘛教徒可能會覺得教義是適用世上每一個人, 非教徒不這麼想.所以在公眾領域上,就算你骨子裡的理由是聖經,也要轉化成公眾世俗能接受的理由說法。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3-13 01:35:00
其實我不懂他的雙重標準在哪裡就是。如同教徒的宗教自由定義常常會轉彎。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3-13 09:07:00
基督徒別自我設限,連同性戀都可以仰賴神的力量扳回來了,現在才再說我沒辦法不雙重標準也太雙重標準惹還有,A與BCD同價,你對待A與BCD不同,本來就會被罵,為何你能覺得是常態?我也不是找你麻煩硬要你去反對女人在教會講話而是很明顯的,就是有些超於聖經的判斷存在讓你們選擇不去反對,那為何又要口口聲聲把自己的反對賴給神?要是基督徒連這種媽媽等級的質疑"小明也叫你去跳樓你跳不跳"都無法給個正常的回應,只會說雙重標準人之常情,那我也是無言了
作者: teamax (大肥精英)   2016-03-13 12:27:00
再說下去,等等就有人提有說等於沒說的“總綱”了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3-13 17:55:00
我覺得比較建設性的一個是提出聖經以外的根據,但這幹麼要教會做xd 另一個方向就是由基督徒無論政黨或個別委員、NGO等提出基督徒版本的同志權益保障的修法法案自己提法案就可以在不違背信仰或者避開重要爭議的部份,但又真的去回應同志們的需求;而不是在講不出一套大眾能理解的反對論述的情況下,又一直去做那些暴衝的、使人跌倒、破壞教會名譽的行為...嗯嗯 應該是說聖經也是很厚一本,基督徒堅持的價值信念也是很多,未必要從關於同性戀的經文下手;有很多經文跟價值信念,教外也是聽得懂、甚至會認同、可被說服的至於同性戀相關的經文,除了我提的饒恕或存而不論兩種作法外,另外就是上述的主動提版本,可以在裡面不設同志婚或其他牽涉到贊同同性戀行為的部份,但又能保障其需求(非想要,是需要)
作者: ieoboy (眼底有著一抹藍要守我的 )   2016-03-13 20:27:00
這個作法不錯,用排除法,將所有權益中和同婚或同性性行為有關的部分拿掉,作為法案來保障他們。只是不知道剩下多少,或者並沒有符合他們最需要的訴求。
作者: 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   2016-03-13 20:43:00
要真的提案就一定會跟他們的代表見面,然後就是折衝論衡所以若認真做一定會產生一個相對「合理」的版本...而就算最後這個版本沒有完全過,教會至少也留下好的身影然後才有下一步、下下步;教會不是只有這場仗而已耶教會真的要在這場仗中做殊死戰嗎?沒有更多要繼續關心的事了嗎?  取得「陪伴」權,才有下一步的可能性也不只是陪同志而已,這個社會有太多其他族群要陪了!教會的reputation就是我們在社會的發言權、credit,就算怕爭取發言權的過程會造成妥協,那至少也要爭取陪伴權耶穌跟初代教會未必在當時社會有什麼發言權,但絕對有陪伴權。當然,可能都很難,不過這才是教會該付代價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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