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焦板規7.13的價值意義或應清楚說明的執行規範
: 簡單來說,我認為這個世界要和平只能在沒有戰爭或暴力的層次實現。
: 不可能在價值思想上達到共識,故衝突是必然的。
: 限縮衝突在議題與言論層次,是民主政治最大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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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意uka講的,讓宗教「戰爭」或「獵巫」轉化為
基於「言論自由」的「言辭辯論」,是人類很重要的文明進展。
而焦點,我想應該可限縮在本板7.13的「意圖挑釁、否定、毀謗基督信仰」。
「挑釁、否定、毀謗」應當指的是逾越言論自由的行為,
故我認為加上「無理據、無論述地」,或許更加完整;
當然板規7.1保留了先口頭勸告,讓板主沒有理解的理據或論述浮現的可能性,
故即便不增補修改,我認為在執行上應當仍能受到適當的規範。
: 不僅是集會結社自由,也包含信仰的自由。
: 但信仰的自由從不代表可以拒絕別人要從教義挑戰或著喜好信仰。
: 這個挑戰包含最根本的去挑戰教義。
故這裡uka所謂的「挑戰」,我相信是「有理據、有論述」的挑戰,
(如果是一個「故事」,就是過去對於基督信仰的不好經驗,
當然也在於「論述」的內涵之中;故未必是純理性才能挑戰信仰。)
故不在7.13限縮的行為之內。
2.維護主體性
: 以環境與物種為中心的論述其規範性的來源還是來自於人類。
: 例如人性同理或者外部性,所以還不是回到人類來談嘛?
: 這並沒有封閉開放的問題,而是到底有什麼不同層次的東西討論,我沒有看到。
現代意識奠基於主體論(被康德清楚描述)。
就算你說珍古德等人對於物種或環境為中心的想法,
還是出於他們主體對於物種/環境的擬人化想像,
那也要以他們願意接觸外於主體的環境/物種等經驗性資料為前提才能發生的;
那麼宗教人接觸宗教經驗性資料,
如經典、儀式、傳統、(被)牧靈、建築、音樂、藝術等等宗教活動,
所理解的宗教信仰這個外於主體的「實在」,
不也是同樣的道理?
如果說保護環境是一種保護主體的自由擴張、伸展,
那麼尊重宗教也是一種尊重主體的自由擴張、伸展。
沒有道理只保護前者而不尊重後者。
批判、挑戰信仰者,嚴格地講也應該只是主體內的活動,
而不能去「否定」(7.13)其他主體所經驗的實在。
因為嚴格講,不同的主體,架構出的經驗世界是不同的、平行的世界,
某A否定了自己主體所架構出的基督宗教,
但對於某B、某C、....,卻都只是稻草人,
因為他們經驗到的基督宗教之實在,與某A的不盡相同。
當然會說那基督宗教內部經驗的難道都不一致嗎?
嚴格講的確如此,只能說相同教派者較接近,但也不能完全等同。
3.宗教的存在性
: 對我來說尊重的前提是有個需要尊重的對象。
: 但是我並沒有看到這個東西被提出來,而是單純的有人覺得這應該被尊重。
: 我認為這論述其實沒有內涵,
: 首先,「尊重」是什麼?對我來說尊重是承認「對方」存在。
: 但對方是什麼,就像我上面說的,我沒有看到。
: 如果不能理解的話,那用存在的正當性好了。
: 存在不存在是要論述的,我還是不知道這種情感需要尊重的是什麼?
: 你們不用意志論述,這也要怪我囉?
「存在」不應該被論述才能存在,
例如說中國大陸一胎化政策下的黑戶,
並沒有法律身份,難道他在我們面前的時候,
還需要「論述」以說明其存在?
基督宗教或任何其他歷史性宗教,
本就不應被化約為「主體」或其他「合理性論述」
(要論述,例如前面的2.那樣,也不是不可以,但仍無法完整把握其存在)。
各種歷史性的流傳物,如經典、建築、音樂、視覺藝術等等;
以及目前仍然在實踐中的宗教活動,
都表明了這些宗教的「存在」。
4.不只是衝突,而是蘊藏傷害
: 對我來說多元社會本來就充滿衝突,這又不是什麼奇怪的事情。
: 要大家都能互相理解,以避免衝突是很難的,也不切實際。
: 甚至我認為這種或可歸類社群式「寬容論」是反自由的。
: 我認為真正的尊重(或者我心目中的寬容),
: 是在於承認對方的存在,但是在社會中得以彼此競爭,不需要好來好去。
: 只要確保政府中立,任一方不要被消滅就好。
如果只是單純的衝突張力,那當然沒甚麼。
但我之前分析過,
所謂「憂鬱」就是一種信念消逝的狀況。
當然,錯誤的信念沒甚麼好保護的;
但是人心是很複雜、精細的,
否定宗教,適當的例子,譬如說,
否定自己的父母是親生的,
或否定自己的父母是愛著自己的。
若以上這兩個例子是真相,
那讓對方知道真相不能說是錯誤的行為,
只是難道不需要更加小心、謹慎、體貼,
以免節外生枝,反而給予了太多真相以外的傷痕。
更何況當我們不知道以上兩個例子是否真實,
更不應當輕率地掛在嘴邊跟當事人鬧著玩。
潘霍華舉過一個「說實話」的例子(以下稍微改編),
就是級任導師知道小明父親是無業遊民,
但級任導師若在班級公開地對全班「說實話」這件事,
雖然是「真話」,但卻違背了導師保守秘密的倫理。
而違背保守秘密的倫理卻宣稱自己在說真話,
甚至偷換論點表示要求小明要「論述」其父親不是無業遊民,
事實上仍然是一種欺騙,並且是附加對於小明的心理及社交的傷害。
故,我們當然不能完全判斷甚麼狀況是單純的「說真話」,
甚麼狀況是「輕率的傷害與不尊重」。
但完全否定「輕率的傷害與不尊重」的問題、將之化約為單純的言辭衝突與張力,
我認為是反主體、反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