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網路討論as社會參與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6-05-17 12:32:52
我認為如果要說某個東西有什麼不可冒犯性,建議從人格去論述。
不然我們有很多需求都需要處理,例如「不被討厭」的需求看起來就蠻炫的。
這個板規的解釋其實就有點類似要符合「基督宗教不被討厭」的需求。
但說真的這個需求跟其他人有什麼關係?他人有義務滿足這個需求?
我覺得很奇怪,我們討論環境保護時很多時候是以人類利益為考量,
某些原住民族談論的Pachamama嚴格來說是文化權的概念,
我不懂提這個來說環境沒有人格要幹嘛?
既然是前現代,代表我們處理的東西某些是「現代」已經跳脫或超越的。
那麼要怎麼處理這個需求是一種權利?
對我來說需求歸需求,可以討論要怎麼處理,或怎麼誘導。
但無法自己用論述回應的時候,就用權威來壓迫對手這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
在這個需求與他人的關係下,是否能更清楚的連結到權利,
不然這樣的論述嚴格來說並不能處理板規解釋的爭議。
※ 引述《theologe (表達你我的信仰~)》之銘言:
: 「冒犯神聖」,正如對某些人冒犯其親人、祖先一樣,
: (宗教學談「神聖」已經談很多了)
: 是宗教信仰者,或者對於神聖敬仰者,所不可接受的。
: 但是不可接受,
: 當然不代表就必定要(或可被接受)採取什麼禁止發言、暴力反擊(如911)
: 所以我說這是一種「需求」,要請問的是該如何處理。
: (某種角度來說,「有限度」的辯論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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