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theologe: 我認為neo這樣就是把sin跟crime混淆了。 11/26 02:13
: → theologe: 除非可以指出同志實際可能的crime,否則即便譴責其sin, 11/26 02:14
: → theologe: 仍與法律/國家無關,那是教會方面的事情;除非neo否認教 11/26 02:14
: → theologe: 會在對付sin上的權威性低於或受制於國家法律。 11/26 02:15
: → theologe: [更正:「否認」改為「認為」才對] 11/26 02:16
: → theologe: 可是我反對(異性+同性)同居合法或受到法律認可,因為 11/26 02:17
: → theologe: 這樣會破壞婚姻制度,造就實際的crime。 11/26 02:18
稍微回一下跟 theologe大的討論。
我支持嚐試伴侶法的方法,因為這應該是檯面上最好的妥協了。同志如果認為
自己的實值權益有甚麼缺少的地方,那我們可以用伴侶法來補足。假設說美國
這邊同婚還沒過,但同志伴侶確實在家庭保險上是沒有保障,那我們可以使用
伴侶法,一方面是為同志伴侶帶來實值保障,另一方面不違背婚姻是一男一女的
原則。我認為這是很好的妥協。台灣那邊我還是不認為同志有甚麼實值的權益缺
少,但沒關係,反正這個補分可以用伴侶法,慢慢討論與解套。
我不同意theologe大說的 crime和sin 的論述。如果是依照聖經,那有法律保障
的離婚、未婚合法同居、未婚性行為之後結婚,都是屬於 sin的部分,所以現行
法律已經對很多應該是 sin的行為有保障了。當然,我同意說未婚同居是不好,但
推伴侶法用意應該是對同志宣稱的權益受損所做出的回應和補償,用意不是為了要
增加甚麼 sin 還是 crime,我們沒有必要直接用滑坡邏輯來推論一個善意的妥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