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10有呈現一個問題是pin沒有注意到的,
就是猶太基督徒把耶穌的祭看成是舊約的牛羊之祭之狀況。
來
10:26 因為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
10:27 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
10:28 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
10:29 何況人踐踏 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
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
按舊約,獻完牛羊後,若再犯罪,就是再回去獻牛羊即可,
就是將牛羊之祭「當作平常」;
但若一個基督徒把這個邏輯套用到新約來,
就會因為把耶穌身體之祭「當成平常」,導致「踐踏 神的兒子」。
這個狀況,我們這些外邦基督徒會不會犯?
若我們輕看耶穌的救贖,想說每次犯罪完認罪就好,
可能變成輕浮看待「耶穌那一次的獻上」,就是所謂「廉價恩典」的問題。
憂傷痛悔的心,神不輕看;
故若掙扎過還是犯罪,然後悔改,就不是「把耶穌身體之祭當成平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