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用律法,改成「合宜的解經」,也無不可。要對自創詞有意見的話,會所的一堆詞都該廢掉了。合宜的使用律法、不合宜的使用律法,我要表達的不就這麼簡單嗎?耶京派,或者雅各書,甚至保羅說的被召是為了行善等等,都是所謂的「合宜的解經/使用律法」;如果不打通這個關節,除了「你違反律法」這個論斷外,其實「你這樣是律法主義/行為稱義/高舉律法喔」,不也是常見的論斷嗎?XD「讀經」、「活出所讀」,就是「聽道-行道」,這是敬虔派的每日靈修,照你們這樣講,「讀經-活經」搞成神秘化,這種靈修也是很困難執行了。「聽道-行道」應當就是一個最直接的跟基督連結的過程。在律法主義跟非律主義之間,還存在一個中道的區域,你們1.新舊約聖經就是基督徒承繼的「律法」。2.map:"聖經是我們獨一無二的標準"3."無需再強調律法"用1.套進2.跟3.,連起來看,當然叫「搞神秘化」囉一下子律法是獨一無二的標準,一下又不用強調律法XD"活基督"既然脫離不了聖經,那就脫離不了律法。其他就寫在
#1RP0k04_ 了。我已經說過,加拉太書,我認為要區分誤用律法、正用律法、中性的律法本身。保羅批判的是對舊約律法的誤用,其實有時候也會有對新約就是耶穌救贖的誤用喔,羅馬書有好幾個「斷乎不可」就是針對新約的誤解或誤用。律法我有引約5:39、46-47。新舊約是連起來,都是見證主。律法也要看對於舊約的理解。舊約的核心是妥拉,就是摩西五經,就是狹義的律法。其他先知書跟文集(按猶太人分法,就是我們的大小先知書、詩歌智慧書、歷史書),則是對於妥拉的闡釋或詮釋,也算廣義的律法。到了新約,特別是耶穌說舊約就是見證他,故新約全書可以說是解明了全部的舊約;如果考慮登山寶訓的形式,也可說新約就是舊約的詮釋;按憲法來說,就是增修條文;後文蓋前文。加6:2,「基督的律法」指的是什麼呢?若按耶穌自己說,律法的一點一畫都不能廢去;那麼有的就是新約對於舊約的詮釋。新約是舊約的補篇,但不代表舊約不完整,而是舊約需要新約來解明。基督的律法,一可說是當時有耶穌的言論集,或者是類似「十二使徒遺訓」這種東西;但對於我們來說,就是新約正典。就算有其他的資料,也都在新約正典中被吸收了。詩篇第一篇,或其他申命神學的經文,一般基督徒都會自動換成整本聖經;新約的翻譯本身就走這個路線,裡面講到的「聖經」都應該是舊約,也就是律法喔,但是我們都理解為新舊約全書。啟示錄講的「一點一畫」,耶穌講的「不可廢去」(登山寶訓),一般基督徒都會認為適用於全本新舊約。[詩篇第一篇跟申命神學的「律法」]啟21:18-19,太5:18、路16:17。"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請問是狹義或廣義?我前面講的就是,舊約律法就是一層一層疊上來;核心是妥拉,後面又疊了歷史書、大小先知書、詩歌智慧書;按這個邏輯,新約當然是再疊上來阿。(我講的是其他教派的經驗,不要說菁英、學術,一般信徒讀詩篇第一篇的律法想到的就是全聖經)(也有經文為證,就是約5:39、4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