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司法官二試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3-08-06 13:36:41
2012年司法官第二試─商事法
2012.10.14 08:00-11:00
一、A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資非公開發行之B鞋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
  公司) ,占其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億5,000萬元)約2%。民國101年6月10日B
  公司股東會時,甲、乙二人以A公司代表人之身分分別同時當選為B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又,C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公司)亦投資B公司,占其實收資本額51%
,並取得B公司過半數之董監席次,實際上負責B公司之經營。B公司經常以低於
  市場行情之價格賣給C公司半成品,供C公司製成運動鞋行銷海內外。B公司股東
  丙非常不滿此種不合常規的交易安排。
  再者,B公司為興建員工宿舍,擬購置位於B公司旁目前為B公司董事長丁所有之
  土地1筆(一般市場行情約為200萬元) 。經查B公司章程並未規定公司購地應由董
  事會決議。為執行此項交易,B公司法務長戊正在思考在法律程序上應如何進行此
  項交易。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一)甲、乙同時當選為B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是否有效? (20%)
(二)股東丙對B、C公司之間的不合常規交易,在法律上有何請求權? (10%)
(三)B公司法務長戊依法是否應建議,B公司與丁之交易,於監察人代表公司與丁
簽訂買賣土地契約前,應先經董事會之決議? (10%)
二、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章程記載資本額新臺幣(下同)20億元,實際已發行
  記名普通股1億股,每股面額10元,A公司在民國(下同)99年另發行不累積優先特
  別股 5,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股息定為年利率2.6%。A公司99年無盈餘,100
年盈餘100萬元。
A公司設有董事7人分別為甲、乙、丙、丁、戊、己及庚共7人;監察人2人分別
  為辛及壬。甲為董事長,持有普通股 500萬股;乙、丙、丁及戊各持股從1萬股至
  20萬股不等;己、庚、辛及壬在A公司則無任何持股。另董事乙並為B公司董事長
  。A公司因以往年度辦理現金增資,曾以超過面額發行,有資本公積5億元。
  101年4月1日,A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息予特別股及普通股股東,共計1億
  元,並決議向B公司借款1億元支應。開會時,董事己及庚認為公司當年度盈餘僅
  100萬元,不應發放股息,反對該議案。惟甲、乙、丙、丁及戊均贊成,遂通過決
  議,授權董事長甲訂約(協議借款契約細節及簽約)。甲隨即在4月15日代表A公司
  與乙代表B公司簽約,借款1億元,期限兩年,利息為年利率2.8%。
  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
  (一)甲及以乙在A公司董事會決議時,就借款案及分派股息案,均參與決議,有無
瑕疵?法律效果如何? (20%)
(二)董事會決議對外借款,支應發放現金股息,有無違法? (10%)
(三)甲代表A公司與乙代表B公司簽訂的借款契約,有無任何瑕疵? (10%)
三、甲以其所有之房屋出租予乙,乙以該屋向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雙方並未約定保險標的價值。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該屋因隔壁相鄰之丙
  屋失火延燒而致毀損,失火時該屋之實際價值為2,500萬元,損失金額為1,000萬元
  ,試問:
  (一)在保險實務上,何人得向保險公司請求多少保險金? (20%)
(二)在保險法第15條「運送人或保管人對於所運送或保管之貨物,以其所負之責任
為限,有保險利益。」之規定下,現行保險實務中,有關保險金請求權人及請
求金額之作法,有無不妥之處? (20%)
四、A公司向B公司採購原料一批,A公司以蓋有公司章、票面金額新臺幣 200萬元、
  發票日為民國(下同)100年9月15日、受款人為B公司之支票交付予B公司,作為貨
  款之支付。B公司董事長甲因個人投資失利,竟擅自拿此一支票向乙調頭寸。甲將
  該支票背面蓋上B公司之公司章及其個人私章,同時載明禁止背書轉讓後交付予乙
  ,又在乙的要求下,甲於支票背面寫下連帶保證字樣。乙取得票據後,旋即背書轉
  讓予丙。丙於100年9月16日向支票付款行提示請求付款,付款行以存款不足為由拒
  絕付款。請附理由及法律依據,分析評論下列問題(每小題各自獨立):
(一)倘丙向B公司主張票據責任,B公司以董事長甲私自拿公司票據供己之用為由
抗辯之,是否有理? (10%)
(二)倘丙向A公司、B公司與乙請求給付票款,A公司、B公司與乙皆乙票據載明
禁止轉讓為由抗辯之,是否有理? (10%)
(三)倘丙向乙請求給付票款,乙為給付後轉向B公司與甲請求,請問B公司與甲是
否應負擔票據背書、票據保證,或者民法保證之責? (20%)
五、甲住花蓮鄉間,與乙、丙為鄰居好友。民國101年5月1日三人相聚聊天。甲表示為
  籌措兒子赴美留學費用,計劃將手中A上市公司股票1萬股及B上櫃公司股票2萬
  股出售。乙、丙兩人表示願意購買,當即約定,乙買入A上市公司1萬股,丙買入
  B上櫃公司2萬股,均以次日市場的收盤價格為買賣價格。甲、乙、丙三人於6月
  2日依約定交付款券,銀貨兩訖,並於交易完成時,依規定繳納一切應納稅捐,請
  回答下列問題,並就現行相關法令分析評論之。
  (一)甲、乙、丙是否違反證券交易法?如有違反,應負何種責任? (30%)
(二)上開交易如有違法,股票買賣的效力如何?實務見解如何? (10%)
得參閱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與證券交易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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