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2014二試

作者: japwoon (It's a baca da)   2014-11-11 03:02:43
2014年司法官第二試─商事法
2014.10.19 8:00-11:00
一、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係一家專門經營半導體晶片製造廠,已發行股份總數為30
億股。A公司之公司治理成效向來不彰,本年度股東會時,司儀宣布A公司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10億股之股東出席。A公司董事長甲為本次會議主席,於司儀宣布
  後即逕行宣布會議開始。會議中並通過多項決議。其中包括:
1.董事競業之許可。原提案為:「凡本公司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本公司營業
   範圍內之行為,擬請均予同意許可,以符合公司法第 209條之規定。」決議:照
案通過。
2.出售A公司僅有之晶圓廠一座。原提案為:「出售本公司之半導體晶圓廠一座予
第三人B公司。」決議:照案通過。
請分別附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公司股東乙,對上述股東會之決議認為有瑕疵,試問乙應為如何之法律主張
? (15%)
(二)除前述決議瑕疵問題外,依所述之事實,前述董事競業許可之決議實質效力如
何(即有無違反公司法第 209條之規定)? (15%)
(三)A公司董事長甲依前述股會決議,出售晶圓廠於善意之第三人B公司時,該出
售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10%)
二、A為非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因為公共安全事件,公司業績遭受
嚴重影響,以致於發生自公司成立以來首度虧損的情形,虧損達新臺幣(下同)一億
元。往年A公司除依法提撥法定盈餘公積外,其股利政策是將所有盈餘全數發放。
雖然現在發生虧損,但A公司仍希望股利發放之數字與往年相近。A公司之實收資
  本為二億元。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提撥五千萬元。因股份溢價發行所形成之資本公
  積則為八千萬元,此外,A公司並無其他資本公積。
另一方面,A公司以大股東甲、乙、丙三人之名義(但實質上由A公司出資)與其他
業者共同成立B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甲、乙、丙三人出資達B公司資本總額之
八成,故由甲、乙、丙三人擔任B公司之董事。此次公共安全事件發生之廠房屬於
B公司所有。對於B公司捲入公共安全事故,其他參與出資之C公司及D公司(下
稱C、D)認為是A公司為了自己之利益,使B公司罔顧公共安全處理之標準作業
流程所致,C與D對A公司非常不滿。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一)依上述事實,A公司今年可得發放給股東之總金額上限為何?來源為何?若違
法發放,公司法有無提供債權人任何保障機制? (20%)
(二)C與D二位B公司之法人股東眼見B公司遭受損害,A公司卻不聞不問,反而
直指只是A公司股東個人之投資行為而已。於是C與D擬代位B公司提起代位
訴訟追究甲、乙、丙三人之責任,是否可行?C與D之法律顧問建議C與D可
以追究A公司之責任,請問此主張之基礎何在及有無理由? (20%)
三、A銀行以自己險人,向B產物保險公司(下稱B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約定
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三千萬元,自負額為百分之十;保險單條款內關於「不保
事項」約定「因下列事由所致損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未確實履
行其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者。」。承保期間內,A銀行未落實內稽內控
作業辦法,任由負責辦理存款之員工甲,於其他員工休假期間代理放款職務。甲心
  生歹念,藉機冒用存戶名義虛偽貸款並盜轉至自己虛設之人頭帳戶,再提領花用。
嗣後A銀行發覺上情,清點損失金額達二千萬元,遂請求B公司給付保險金。B公
  司主張下列理由,拒絕給付:
(一)A銀行未確實履行內稽內控作業程序作業辦法規定,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其不
負保險給付之責。此一抗辯有無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0%)
(二)甲為A銀行之使用人,A銀行應就甲之故意行為負同一責任,故依保險法規定
,B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且A銀行就損失之發生,至少具有重大過失,
依過失相抵之規定,B公司得按與有過失之比例減少保險金給付責任。前述抗
辯有無理由?請附具理由說明之。 (20%)
四、甲與乙為雙胞胎兄弟,交遊廣闊,常與諸多好友流連夜店。甲兄乙弟年滿20歲前夕
,與十位好友相約至 KTV狂歡慶生,席間好友們致贈二人生日禮物,包括香檳、手
機、及一本精美空白本票簿等。甲於酒酣耳熱之際,爽快表示將致贈每一好友大禮
,隨即取出本票簿,簽發以其20歲生日為到期日,面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之
記名本票十紙交付予每一好友。隨後大家倒數計時,歡慶甲、乙二人生日凌晨零時
的來到。宴會將散之際,好友們起鬨要求乙也應對好友們有所表示,乙即於該十紙
本票正面載明保證並簽名。
隔日,好友丙向甲提示本票請求付款。甲向丙表示慶生當晚酒喝多了,拒絕承認及
付款,惟本票上印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等語。嗣丙為償還向黑道大哥丁之借款50萬
元,乃向丁告知前情,並於本票背面記明日期,將該紙本票背書轉讓予丁。丁於法
定時效期間內,向甲及乙主張票據權利。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乙二人無力負擔方知闖禍,均擬主張票據抗辯拒絕給付,是否有理由?
(25%)
(二)倘另一好友戊(18歲)不慎遺失票據,試詳述戊應如何主張票據權利? (15%)
五、A上市公司(下稱A公司)為一金融機構,A公司擬取得B上市證券公司(下稱B公
司)之經營權,A公司乃與B公司若干重要大股東甲、乙、丙接觸,接觸過程中,
  甲、乙、丙表示有意願出售其手中所持有之B公司股票,甲、乙、丙三人共持有約
  占B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21%之股份,A公司乃與甲、乙、丙私下達成協議,擬於
  一個月內購買甲、乙、丙所持有之B公司之全部股權,以便其併購計畫之進行與提
  高併購成功之可能性。其後,A公司董事會達成對B公司股權進行公開收購之決議
  ,並宣布以每股新臺幣16元之價格,公開收購B公司已發行流通在外 40%之股權,
  預計於50日內完成公開收購。請分析並回答下列問題:
(一)檢察官乃以A公司與甲、乙、丙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強制公開收購」之規定
予以起訴,被告則主張A公司與甲、乙、丙三人僅達成股份移轉之協議,尚未
辦理背書與交付之交割行為,A公司尚未「取得」B公司股票,應尚未構成犯
罪行為。請從證券交易法之角度分析被告上述之抗辯是否有理由? (20%)
(二)檢察官主張A公司在公開收購消息明確後、消息公開前,另在市場上買進B公
司股份,應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禁止內線交易的行為。A公司抗辯其並非內線交
易規定要處罰的行為主體。請從現行法律規定與內線交易相關理論,正反分析
檢察官與A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20%)
得參閱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與證券交易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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