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選擇項目不受理:
5. 看板監督權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8. 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申訴案
(檢附之相關證據,請先行轉錄至組務板,再修改文章標題。)
1. 小組長開板權
2. 組規制定權
3. 板主任免權
4. 板務緊急處理權
5. 看板監督權
6. 小組長需迴避之申訴案
7. 特殊事由之板務申訴案
8. 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申訴案
(此項請先與小組長溝通,
不是板務案件申訴到組務板稱為發生於組務板的檢舉,必須是組務板"發生"的事情)
也就是說你的案件有提到任何一般看板的話不受理
申訴人:Vergil5566
被申訴人:ChenDao/BaRanKa
看板/群組:WOW/Sub_GOnline
申訴訴求:
1.原判決申訴人文章劣退部分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被申訴人應至ID_Problem板申請取消退文。
申訴內容:
-爭點
本案小組長裁定與原判決皆有判決違背法令之重大程序瑕疵,以下分述之:
一、按申訴人Vergil5566在民國(下同)109年11月11日於WOW板發表一篇文章,被申訴人即
WOW板主ChenDao於109年11月14日認定申訴人違反板規四.A散佈個人隱私資訊,判決水桶
30天+文章劣退,然依WOW板規,僅能判處申訴人水桶10天,故申訴人不服,向被申訴人即
Sub_GOnline板小組長BaRanKa申訴,被申訴人ChenDao亦於審理過程中自行承認其違法不
依照板規判決(證1),依現行WOW板規不得判處申訴人退文及水桶10天以上之處分,惟被申
訴人BaRanKa明知被申訴人ChenDao違法判決,竟於109年11月17日仍維持原判:「水桶日
期一樣,但是我對劣退文章比較有點意見(仍維持劣退處分,僅勸告應對初犯較寬容)。」
(證2)。
嗣後經申訴人於該判決下推文聲明不服,被申訴人BaRanKa方將水桶天數降為10天,惟未
撤銷退文處分,僅於「證1」貼文下留言:「請申訴人務必理解,以上結案,水桶日改
10day」並不再回應申訴人,故申訴人對被申訴人之認事用法誠難甘服,爰依法申訴,以
資救濟。
二、次按,參照WOW板規【四.隱私/著作權】A.散佈個人隱私資訊者:「以各種方式(包含
簽名檔、名片檔、暗黑分享…等),PO出他人個人資料(本名、手機、ID、e-mail、通訊帳
號、相片…等)未經同意貼出者即屬違規(於推文內犯規之情形,視情況砍除該文章)。」
、【罰則】違反板規經檢舉或板主巡板查證後屬實:「初犯水桶10天」。
因WOW板為統一罰則,並未於各條文內有獨立罰則,除非該條文有加重事由,然申訴人於
WOW板並未有任何違規紀錄或遭受處罰,四.A板規亦無加重事由,故申訴人應為初犯四.A
,依板規僅能處以水桶10天,然被申訴人ChenDao竟處以累犯之30天水桶+退文,經小組長
裁決後處以初犯之10天水桶,但維持劣退,上開判決已有違背板規之違法。
三、再按,何種行為構成犯罪,對之應科以何種刑罰,均須有明文規定,是為罪刑法定主
義。鈞 群組長亦持此見解:「不過先說明一點,以本站之處罰手段執行處分必須有其明
文規定,即使使用者明顯違反某一規定,若未規定此一違規之處理作為,則不應給予禁言
以上之處分,警告或其同等之處分是可以接受的。」。
詎被申訴人等明知依現行板規之明確授權,僅能判處申訴人水桶10天,因WOW板規罰則沒
有刑度範圍,已明文規定固定懲處天數,亦無板主裁量之餘地,然渠等仍執意維持劣退處
分,被申訴人ChenDao竟稱:「…當我認為有必要的時候,脫離板規行使權力,正常的,
再說一次喔,你說我不依照板規行事,我承認,但是我認為這個決定是合理的,至少我捫
心自問是合理的。」、被申訴人BaRanKa亦稱:「…版主在執行其版務時增加天數或是減
少天數都是可行的。」。
被申訴人等身為板主與小組長,不但有制定板規的立法權,還有執行板規的執法權,竟公
然聲稱枉法裁判問心無愧,顯然本件歷次裁判均有重大程序瑕疵。
四、綜上所述,懇請 鈞群組長撤銷原判決,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