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purs2120 (Fundamental)》之銘言:
: ※ 引述《VWilliams (年世蘭)》之銘言:
: : 請spurs2120板主說明判斷該篇文章為惡意鬧板之原由,
: : 以供案主一個解釋並協助組務審理本案。
: 判定惡意鬧板的理由:
: 1.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1EVy9UTEd-M
: 這個play發生在比賽終場前2:16,雙方差距兩分,比賽情勢非常激烈之時
: Manu和 Adams在搶籃板時兩人手互夾,Manu在搶下球後的護球動作導致這樣的畫面出現
: 當下被吹判犯規的是Adams,有play by play為證
: https://www.basketball-reference.com/boxscores/pbp/201711170SAS.html#q4
: 2:16.0 Defensive rebound by M. Ginobili
: 2:16.0 Personal foul by S. Adams (drawn by M. Ginobili)
: 換句話說,現場裁判認定是侵權的Adams,Manu的行為是正常動作
: 當然,這跟Manu獲得球權有關,並非沒有吹判就能推定100%不是危險動作,這點我同意
裁判吹判的犯規 是Adams和manu兩人争奪球時
手互相交錯争搶球時發生
判誰犯規見仁見智 在比賽中誰被吹也是一半一半
我也沒對哨音有多作意見
但爭議危險的地方不在這裡
而是之後 menu折手順勢往下壓把人拋飛出去這個後續動作
不能因為上一個動作吹判adams犯規
就把manu後續危險的動作合理化
版主論訴: 換句話說,現場裁判認定是侵權的Adams,Manu的行為是正常動作
這就有點張冠李戴,借上一個動作的吹判,來解釋manu後續的動作都是正常動作
: 2. 如果有看當天比賽,會發現光是Adams本人就有不少肘擊或針對上籃球員的危險動作
: 但原文作者卻沒有在雷霆板有同樣發文,以此推論其特別針對馬刺隊或馬刺板
Adams 先前的行為 與此次被摔倒動作無關
不能因為他之前做了什麼 就可以合理化別人對亞當做出危險的動作
再來
因為沒有在雷霆版發文說Adams先前的動作很危險
來就此判斷是特別針對馬刺版或馬刺隊
我覺得這並不合理
例如 今天甲班的同學 打了乙班的同學
我跑去甲班說 不能亂打人
結果甲班班長回應 "乙班的那位同學先前也亂打人"
" 因為你沒去乙班說 不能亂打人 所以分明是特別針對甲班"
"所以判定你是惡意引戰甲班同學"
這推論方式完完全全不合理
: 3. 原文亦有其他引戰之處,包溫(Bruce Bowen)、戴蒙(Dewayne Dedmon)兩人
: 先前的個人行為和此次事件無關,特別提出來只會失去焦點、淪為口水戰
原文整段是說先前戴蒙和包溫也有過受爭議的行為
但是現在他們不在了
來借此希望不要再有也別再縱容這些危險動作出現
兩人皆單純只提及名字
並沒有多做 闡述 描繪 他們之前受爭議的行為
不懂光題出 兩人名字 就可被認定是引戰的道理
: 4. 原文作者迄今登入次數188次,文章113篇,在馬刺板首篇發文即為此文。
: 令人有開分身鬧板和引戰的疑慮。
: 由於以上原因做出退回文章的處分,在此說明完畢。
這就有點更武斷了
光以 登入次數 文章數 和 首次po在馬刺版
就認定是有人開分身來鬧版引戰
直接 " 惡意引戰退文 "
而不是以IP查證 或是 其它相關佐證 來決定
這自由心證的判定
我覺得有失公允
故不服從此判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