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CourtBasebal板判決#1NGpjdp4

作者: uyrmb47   2016-05-24 02:03:12
判決原文:#1NGpjdp4 (CourtBasebal)
原判決:維持原判
上訴請求:撤銷本人在Baseball板上受水桶30日之判決
上訴事由:
對於JUNstudio解釋有異議
2. 公告文皆有其效力
申訴人於申訴文(註2)中主張,板主的公告文(註1)並無執法的事實,不認
為有適用板規的空間。
我認為,此主張毫無道理。
板主基於職權,發布「公告」,此行為自然有其行為能力。當中不論是板規裁量
,或作為聲明,都有其效力。
再者,若無特殊狀況且主張該文不受板規限制(例如:大怒灌),否則所有文章
與推文都該受板規約束,這應該是使用者的基本認知,不可任意曲解。
然後,申訴文(註2)與溝通文(註3)的內容完全一樣,表示申訴人與板主的
溝通過程完全失敗,導致申訴人無法提供任何新事證作為申訴事證。僅就此發展
表示遺憾。
版主己於職權公告 如其為水桶 或大怒灌之特許 可為有其效力
為該公告僅為提醒 並無效力之存在 其用 使用者的基本認知 帶過
惟版規確實無對於提醒的任何規定 且提醒確實無任何效力 於版主girl110319
其推文→ girl10319: 我知道啊,但我今天不是禁止討論,而是有人藉機偷渡藍 05/18
19:57
→ girl10319: 綠,發言提醒這樣如此而已 05/18
19:58
也承認該事實
惟JUNstudio並無從版規解釋 而是自行創設所謂使用者的基本認知
其舉例之大怒灌 就其解釋顯為有效力之公告 與爭點牛頭不對馬嘴
且其並無從版規解釋 乃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B-17.7 挑釁板主執法的公權力 e.g. 有種來水桶我啊
為版主所使用之條款 該條僅列舉該項
從反面解釋 除了該項外無適用之空間
從文章代碼(AID): #1NG0pTkH (Baseball) [ptt.cc] [公告] 水桶 本篇可知
其引用版規也是僅限於舉例之事項 此乃硬性規定
因此該水桶逾越了版規的規定範圍 縱其名為挑釁板主執法的公權力
而於對於逾越版規的規定範圍部分JUNstudio完全沒有附理由即跳過
其對於申訴之回復顯有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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