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上訴] 5/10 VWilliams CourtBasketB 之裁決

作者: ODFans (只發中肯文)   2017-05-27 09:20:08
※ 引述《RJJ (傳說中的小米)》之銘言:
(為整理版面 將引言刪除)
簡單以情理法三點做為陳訴提問
1. 情
每個人對於言論的認知並不相同
人都是在群體中學習該如何與他人互動
綜觀板主判定違犯的3-2 3-3 3-10板規
都是主觀判定 很容易因為認知不同而有變化
沒有一條是真正可以說出
因為你說了什麼字眼 而板規上也有寫明的 (ex. 硬限制)
但 管理者一段時間不管理看板
很多發言者觀察到此現象
認為這種發言應該不是在板主的判斷標準上
造成群體認知失控 認為某些話應該講出來是沒問題的
或是無法冷靜面對長期間看板充斥某些風格言論的現象 從而模仿學習
然而管理者卻在自行消失一段時間後 直接祭出嚴刑重罰
將所有在那段時間開始失序的發言都歸類累犯
管理者或許可以以
"阿你就是那個造成這種風格的人阿 不加重你加重誰"來為自己怠惰管理看板卸責
然而誠如我最初提到的 人都是會互相學習模仿
回歸到最初的點
若管理者能夠在發言當下即時做出回應
避免後續效應 也讓對言論的認知回到管理者認定的正軌
那這究竟是行為人的問題 還是管理者的問題?
2. 理
節錄群組長的判斷
二、根據下面板主對於「累犯」的說明
與申訴人所節錄的板規片段有頗大的差異
申訴人實際處份方式雖然從原本的板規看來有可議之處
但是究其板規立法精神與申訴人於該板所發文章來看
板主所給予的處份並未失當,因此申訴案不予受理
群組長既以能夠明白舊有板規和板主判定方式有很大的差異點
然而舊有板規明文是既成客觀事實 板主處分判斷則是個人主觀認定
後續判斷 居然是主觀認定壓過客觀事實
這點我是怎麼想也想不明白....
假設 今天法律明文條例寫說 偷東西者判3個月有期徒刑
然而法官卻判偷東西者20年有期徒刑 說"因為以前都這樣判"
上訴後發現法條上寫著是3個月
但高等法院說依其立法精神 趕快把偷東西的刑罰改成20年 然後判20年就沒有問題了?
這裡舉例是指法據判斷 至於累犯的標準我們到以下的"法"再來討論
3. 法
這裡要另外討論兩點
用這兩點討論法律的判斷精神和原則
自己說沒有憑據 所以這裡舉例中華民國現行刑法來做為依據
o. 累犯定義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我們可以在刑法的規定中看到明文
累犯的定義在於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也就是受完徒刑之後的再犯 才叫累犯
而非受徒刑前的慣犯也是累犯
o. 從舊從輕原則
刑法當中的判罰有個原則 就是從舊從輕原則
所謂從舊從輕原則 就是若是法源依據有改變
則受罰人受到的刑責應以舊有法條為主 而非以新制來論刑
然若新制法條刑責較輕 則應以較輕的罰則為主
聯合國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5條當中也有寫明
"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照國家法或國際法不構成刑事犯罪者
,不得椐以認為犯有刑事罪,所加之刑罰也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規定。如果在犯
罪之後依法規定應處較輕的刑罰,犯罪者應予減刑。"
以上兩者其立法精神在於人權 而非刑罰
之所以舉出中華民國刑法以及民主國家的刑法原則做為說明
民主國家的刑法雖然給予了法官能夠判罰的權力和依據
但同時也為避免具有做出判斷的法官藉由不成熟的律法濫權
所以在幾百年的發展間 做出一套制衡而且合理的原則
我認為這些原則精神具有極大的參考價值
因為目前我國屬於民主國家 人民應有相關精神的涵養
提出這些做為一個管理者判斷的依據
雖然ptt本身不是一個成熟的法治系統
但我們不該以"因為發展不成熟"做為拒絕以成熟原則做為判斷標準的藉口
不成熟的進步就是從成熟系統中學習而來
以上提問完畢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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