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孕婦吸毒害死嬰兒 依過失殺人起訴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4-30 13:37:05
http://www.ttv.com.tw/100/04/1000430/10004304921701I.htm
臨盆前仍吸毒 孕婦害死腹中嬰兒 
嬰兒臉發黑猝死 血液安毒濃度高 母害死親骨肉 依過失殺人起訴
台視新聞 2011/4/30 李心嵐 報導
高雄市一名有毒癮的33歲女子,懷孕後照常吸毒,連臨盆前兩天,都還吸食安非他命,導
致嬰兒一出生,就臉部發黑,隔天暴斃,法醫解剖,嬰兒血液中,有高濃度的安毒,檢方
認為是媽媽吸毒,害死男嬰,依照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
34歲的胡姓女子染有毒癮,懷孕期間,照常吸毒,連生產前兩天還吸食安非他命,去年一
月,她在家中產下一名男嬰,嬰兒一出生就臉部發黑,隔天仍然不治,當時獲報到場的消
防隊員,也以為男嬰是窒息死亡,不曉得其實是媽媽吸毒,害死男嬰。
法醫解剖後發現,嬰兒尿液、胃中都有高濃度的安非他命,檢方認為,是母親長期吸毒,
導致嬰兒一出生就中毒死亡,依過失致死罪,將她起訴。
明知道懷孕吸毒可能生出畸形兒,或嬰兒是一生下來就染毒癮,女子還是不顧胎兒死活,
照樣吸毒不誤,即使說後悔,也來不及了。
作者: timor (lovesailorstarfighter)   2011-04-30 13:48:00
這太扯了
作者: RSquirrel (傑森朱尼爾)   2011-04-30 22:51:00
過失致死保護範圍有包括胎兒嗎...?如果這可以成立就不用區分殺人跟墮胎了...孕婦走樓梯不小心摔倒流產也可以起訴過失致死...檢察官...@.@啊啊是分娩隔天暴斃我看錯了...結果發生時確實已經是人.可是行為客體在行為時還是胎兒啊?這樣應該不能成罪吧..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5-01 07:15:00
樓上認為呢? 這是個好案例啊 XD
作者: RSquirrel (傑森朱尼爾)   2011-05-01 18:24:00
其實我推的時候沒有注意到這是批萬公開版...>///<不過依照「行為客體必須存在於行為時」的原則行為時與結果發生時行為客體都必須符合構成要件要求才能成罪而除非就生命的始點採獨立存活說否則在臨盆之前胎兒都不能稱作刑法上的「人」所以在那之前為任何行為,都不可能構成以「人」為客體的過失致死吧可是仔細想想,一定非遵守這個原則不可嗎?這個原則背後,有讓我們必須遵守的法理基礎嗎?似乎真的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5-02 02:04:00
行為時真的沒有行為客體存在嗎? 胎兒與人只是法律的概念區分但其間的連續性在科學及常識上都不容置疑 解釋法律時真的要矇著眼睛否認攻擊與受損對象之間的同一性嗎? 行為是事實性還是規範性的概念?("殺"、"傷"等是要用認識的 還是用評價的?)我也不確定答案是什麼哦 只是刺激你想 :p
作者: RSquirrel (傑森朱尼爾)   2011-05-03 22:42:00
我覺得雖然是法律的概念區分,可是它的區分目的不就是為了這種情形?如果過失致死的保護客體及於母體內的胎兒那麼母親本身將會成為最大的潛在犯罪人就是因為這樣才區分殺人和墮胎罪兩罪不同的保護客體而將對於胎兒的殺傷處罰門檻提高,只處罰故意犯所以我覺得就目的解釋,這樣的區分在這個案件中是有意義雖然胎兒和人是具有同一性的客體可是這樣的區分正是立法者刻意區別生命不同階段保護不同雖然事實上確實有殺傷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在道德上確實也可予以非難但是立法者為了其它的利益(譬如孕婦活動的自由)而決定刑法上不予處罰這屬於立法者的形成權限,而且個人認為其基礎還算合理畢竟刑法的功能有它的侷限,若將孕婦過失致胎兒於死入罪其行為規範的效果也有限反而可能大幅阻礙孕婦日常生活的可能國家與其消極的在死亡或傷害結果發生後予以處罰不如就個案處理仿照美國在孕婦從事對胎兒有害之行為時予以勸導,甚或核發禁制令,在孕婦不服從時再以藐視法庭予以處罰這樣我覺得比較積極也能在較小侵害下達到效果啦謝謝學姊的引導讓我思考很多^^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5-05 00:21:00
如果行為人是第三人 不用擔心對母親過苛的情形呢? 例如踢孕婦的肚子 這個行為有可能造成流產(墮胎) 也可能造成不流產但生出畸形兒 變成對人的重傷 若是後者的情形 由於踢的行為時是胎兒 無法構成重傷罪 而未流產也無法用墮胎罪處罰 就變成完全無法處罰囉
作者: jilllue0907 (玫瑰色的你)   2011-05-10 14:27:00
如果著眼於事實層面,也就是重視胎兒和人的同一性,為了避免樓上R大說得對孕婦過度處罰的情形,那麼應該需要另立如同生母殺嬰罪期待可能性降低的條文,否則好像就會出現都是對人殺、傷評價卻不一的情況。不過現在沒有這樣的特別立法,雖然由規範角度去區分胎兒跟人的確會造成處罰漏洞,但對孕婦應該是一種壓力較小的解釋。要不然好像就很難說要處罰其他人偏偏不罰孕婦了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5-11 00:37:00
其實孕婦與第三人能否解釋為殺人或傷害都是有疑義的
作者: jilllue0907 (玫瑰色的你)   2011-05-11 16:03:00
我是順著學姊上面說胎兒和人的區分要從事實或規範角度區分來討論的~希望沒有誤解學姊的意思^_^的確不能確定到底有沒有存在行為客體,是否為殺人和傷害就有疑義了,我還想到主觀的問題,如果第三人或孕婦不知道有懷孕的情形應該就無法成立了吧!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5-12 00:00:00
主觀上即使沒有故意 還是有可能構成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啊 XD問題仍在於那個事實上具有同一性、但依時序具有不同的規範上意義(表彰刑法上種類相異的保護法益)的行為客體 到底應被定性為是影響結果之有無 還是實行行為性...你可以不要管我 基本上老師的見解很清楚 認為法益種類的改變已牽涉到罪刑法定主義所能容許的解釋界線 如不另外規定傷胎罪(出生後死亡則是加重結果) 以現行法這類行為不論是孕婦還是第三人作都是無法處罰我只是自己在龜毛而已 XD
作者: jilllue0907 (玫瑰色的你)   2011-05-12 00:49:00
我說主觀問題是想應該對於胎兒那個行為客體沒有預見可能吧!此外法益的改變是說現在胎兒的生命身體法益跟人的生命身體法益是兩種不同的法益囉?我還以為只是考量值得保護與否的問題…學姊的想法很有趣呀~不會龜毛~還請學姊多多指教XD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5-12 20:32:00
是一種不是人的存在物吧 優生保健法容許很多情形可以把它墮掉精確地說恐怕是一種社會或國家法益 保護他是為了人口政策 :p
作者: jilllue0907 (玫瑰色的你)   2011-05-13 13:42:00
原來是這樣啊!也就是說目前刑法是不保護胎兒的生命身體法益的…還真是恍然大悟XD 謝謝學姊!
作者: writ (大笨狗 我是個笨孬孬-__-)   2011-05-13 20:15:00
若跟人家說刑法不保護胎兒會被罵死 這邊只是要說 胎兒不是人地位跟人差很多 比很多東西的地位都不如
作者: jilllue0907 (玫瑰色的你)   2011-05-26 22:48:00
瞭解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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