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請先搞懂一件事 憲法效力高於法律 法律不可牴觸憲法
: 然而在大陸並沒有大法官.... 而台灣大法官可以宣告 法律違反憲法者無效
: 2.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7條第二項: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
: 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
: 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
: 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 3.大陸行政拘留 完全由公安機關直接決定 不經過法院
: 4.逮捕和拘留 雖然名稱不同 但本質都是限制人民自由
: 為何拘留 直接由公安機關決定??? 不由法院決定??
: 5.很明顯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我再給台灣人免費上一課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區別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兩者之間從內容上講相近,但在程度上卻有著本質的區
別:對於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並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刑法》;對尚
不夠刑事處罰的,則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因此,兩者
之間,一個是“依法”的問題,一個是“行政”的問題。《刑法》的執法主體是人民法院
,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主體則是公安機關。
懂了嗎 不要再用台灣的格局來理解大陸的法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