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anlong: 一些詐欺犯被輕判甚至放掉 很多都是中國 112.104.0.24 12/23 15:08
→ nanlong: 怠於提供甚至不提供證據給台灣。這不知是 112.104.0.24 12/23 15:09
→ nanlong: 官僚還是政治心態作怪? 112.104.0.24 12/23 15:09
這點我單獨回一篇
這種說法就是非常無恥的推諉和栽贓
詐欺罪在台灣的刑度很低大家都有耳聞,到底有多低呢?可能很多人不知道
普通的詐欺罪無論犯罪金額多少,處拘役、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僅僅是科罰金 (順
便說一句,罰金的部分2014年修法之前是1000元新台幣,1000元! 修法後50萬台幣)
又根據第七條,在海外犯罪的台灣人,只有當所犯罪行最低刑度在3年以上的,才會受到
台灣的處罰,詐欺罪根本不滿足條件
後來2014年修法加了個“加重詐欺罪”,才排除了這一條,但是普通的詐欺照樣適用。這
就是為
什麼很多詐欺犯被台灣搶回去只能當場放人。
而所謂的“加重詐欺罪”也只有1年到7年而已
退一萬步說,這種海外詐騙集團,受害人在中國,證據在中國,證人在中國,到底憑什麽
要把人搶回台灣再要求中國提供證據證人去台灣?而且最後判個幾個月得易科罰金?你的
良心不會痛嗎?
你們為什麼不去要求東南亞國家把台灣毒犯外加人家辛辛苦苦蒐集的證據(還要看你的臉
色認不認可證據的效力)外加受害者外加證人送回台灣給你審最後判個兩三年?到底為什
麼?
你們為什麼不去把世界各地那麽多犯罪被關押審判的台灣人搶回台灣?就纏著中國無理取
鬧?還一副自己是受害者理直氣壯的嘴臉?就因為中國好欺負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