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夫在兩個多月前離婚
離婚協議書上的內容大致上是:子女監護權歸女方,
男方不以任何名義支付子女扶養費用,其他子女探視相關內容都沒有,
只有口頭嗆說他往後都不要看小孩,
當初是依這份協議書,去戶政事務所登記離婚,
第一個問題:如此一來,是否就表示我自願承擔前夫的義務,
前夫可名正言順的不負擔任何扶養費,而我不能反駁?
離婚過後兩個多月來,前夫確實一毛錢都沒付,也沒看小孩
日前社工訪視時,有說過如果前夫要求探視子女
我不能以探視小孩做為條件,來向前夫要求支付扶養費
然而,上星期前夫打電話給我,要求探視小孩,
也要孩子的堂姊到學校去找孩子,告訴孩子要回去看阿公阿媽,
還有爸爸要帶他們出去玩什麼的,而我只能答應。
上週六晚上讓前夫接走,週日晚上接回孩子,
期間的通話記錄皆有保留,
兩個孩子回來時,各帶了三套前夫買的衣褲和一組玩具
越想越不開心,因為當時我的想法是,
既然前夫想把孩子責任撇清,就不要來探視小孩,
小孩我自己養無所謂,只希望他不要來打擾我們。
而如果前夫想探視孩子,那麼就把權利和義務分清楚。
所以查了一下遺棄罪的條例
但看來看去總覺得沒找到我要的答案
第二個問題:依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對前夫提告遺棄罪是否能成立?
第三個問題:前夫有買衣物給孩子,是否算是負擔扶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