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如何預防探視小孩不被刁難?

作者: Flamingos (紅鶴老爸陣線)   2018-09-02 17:34:38
為使回覆內容較有脈絡,維持M大、J大兩者的文字內容。
※ 引述《Jeteaime (感謝生命)》之銘言:
: ※ 引述《Mooxx (oxox)》之銘言:
: : 有問過律師,說這是可行的方法
: 哪個律師 根本就在唬爛
確實,這絕對是錯誤的。
假若M大後續訴訟還是委任同位律師.....請務必小心。
: 除非妳沒有把事實完整告知
: 首先 只要提出訴訟
: 妳們離婚無效 這是絕對的
: 當然 會衍伸出偽造文書的問題
: (雖然我不是很懂 都已經幾歲還這樣搞)
: 假如兩個人都有簽證人名字
: 那麼至少可以互相箝制
: 但假如撕破臉 很難說會不會互告
: 雖然不能易科罰金 但應該可以緩刑
偽造文書的部分,若雙方皆無刑事前科,判決可能2~3個月。
基本上應該有過半機率可以易科罰金,緩刑有機會但不一定。
: 不要再躲了 之前不知道躲甚麼
: 已經讓這件事搞成這樣複雜
: 這件事不解決 妳的婚姻就不算結束
: 還有 舉甚麼特殊例子?
: 拜託 就是現在婚姻無效
: 請先把這件事解決 不要再拖了
: 離婚無效後 馬上提出離婚訴訟
: 沒錯 妳們之前亂搞 讓離婚無效
: 但可以用這件事來跟法官申訴
: 表示除了無法共同生活的事實
: 雙方的確也都曾經有離婚意願
: 我想這個並不困難
: 再來 在這過程中 直接蒐證告他
: 不用管甚麼離婚無效有效
: 他現在把孩子帶走不讓妳看
: 基本上就已經違法
: 這足夠妳在訴訟中 增加爭取撫養權的勝算
因為偽造文書、是無效的離婚,當時就算約定了誰為孩子親權的行使者,都是無效。
所以「把孩子帶走」這件事情的客觀時間點,就在「婚姻存續期間內」。
故其中一方將孩子帶走,在刑事和誘、略誘相關案件上,很難成案。這點可以請M大與律師確認看看。
目前對方不讓M大看小孩,最多最多也只是民事上的問題,諸如侵害親權損害賠償。但是,依照目前實務,舉證也很困難。
因為對方已經控制了孩子,要影響孩子的想法、言行,其實不難。當孩子只要表達是他自己不願意看媽媽,M大要怎麼舉證對方洗腦或負向教育呢?
: 至於他騷擾的問題
: 就申請保護令
: : 律師說現在只能等他去申請離婚無效
: : 不能由我先申請無效
: 聽他唬爛 ~ 哪個律師????
: 就算名字都妳簽的
: 照樣可以提離婚無效好嗎
關於「離婚無效」一事,這個律師怪怪的......還是律師有詳細解釋理由或者其他策略安排,只是M大略過、沒提供?
「騷擾」,如有到家來亂按電鈴、跟蹤等等,保護令的聲請比較容易成功,但關鍵仍在證據。
整理好驗傷單、相關line訊息、電話錄音,找公司同事幫忙作證(若有監視器影像更佳)。
頻率若多、你證據也準備足夠,聲請成功機率才會高。
建議先聲請暫時保護令(通常書面審查,原則上不開庭,原則上也不會通知對方),兩個月內你一定會收到結果(核准或駁回)。
M大雖然上述提過、曾經撤回保護令聲請。不過理論上保護令的聲請是「沒有時效」的,亦即你用舊資料聲請,法院還是會先收(但不一定核准喔)。
當然,假設你聲請的暫時保護令有核准,對方發現你拿以前撤回過的保護令資料當作本次保護令的聲請,可能會以此當抗告理由。
: : 驗傷單、LINE言語污辱紀錄、不讓小孩見我等等都可以拿來講
: : 勝算的機率很大
: 這段話是對的
: 我很早就說過
: 很多人總是一堆理由
: 喜歡把事情搞的複雜
: 只玩情感訴求那套
: 重點卻不針對問題解決
: 然後搞的現在孩子和自己都受傷
: 玩拍拍那套 有意義嗎?
我的看法與J大相反。
假若M大指的是「監護權」,我認為目前客觀看起來是勝算偏低。
當然,在規劃與策略安排上,確實要以「監護權」為目標,但建議M大與律師討論,假若沒辦法擁有單獨監護、先想好怎麼保障未來的「探視權」。
目前對方不讓看小孩的行徑,等開始進入訴訟時,都是有各種技巧可以閃避責任的。
最關鍵與麻煩的就是,孩子同住方若非友善父母,其「槓桿」效度很大。
依照M大前幾篇文章描述,對方應該是這樣性格的父母無誤。
我隨意舉例:
某日傳簡訊跟你講說本週六10:00可以來探視孩子,
等你到了現場以後,使用門外對講機,孩子親口透過對講機跟你講:我不想出門。
這個過程,你事後要怎麼證明是對方阻擾?怎麼證明是對方洗腦孩子?
而同個過程,對方事後可以講自己盡力安排了,自己是友善父母,但孩子不願意,真的沒辦法。
這樣的一齣戲,事後很可能、很諷刺地變成有利於對方喔。
比較刺耳,請海涵:依照M大過往文章的描述雙方過往的相處與目前孩子的狀況,我個人對本案比較不樂觀。
總體建議結論:
捨棄過往無效的離婚協議、重起離婚官司,是必要的。
如上述,聲請暫時保護令,也是建議的。
另外,為了提早給對方壓力、並提早確認對方是否會履行相關探視,建議也聲請探視假處分。
作者: ariesapril (Fen)   2018-09-26 2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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